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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分期履行的工程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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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在施工合同或者结算协议等文本中约定工程价款分期支付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自何时开始?

工程款优先权(分期履行的工程款债权)

实务案例

2017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2017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结果为准。该最终结算价款(未完成审计时按合同暂定价计)扣除已付进度款2000万元,剩余工程款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支付承包人(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12个月末10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40%,第24个月末10日内支付30%,第36个月末10日内支付30%)。”

2018年4月,案涉工程完成计算审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但B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2021年11月,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公司抗辩

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时至A公司起诉之时,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优先权的行权期间已经经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观点分歧

观点一:

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在施工合同或者结算协议等文本中约定工程价款分期支付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参考法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展示:

湖北淮川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捷力通汽车部件锻造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725号

法院认为:华居公司与淮川公司对案涉欠付工程款约定分期履行,属于对同一个债务的履行,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为债务整体到期之日,二审判决以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作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的华居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2019年1月1日,符合双方约定,也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并无不当。故,淮川公司、捷力通公司关于华居公司对案涉2290万元工程款债权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观点二:

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在施工合同或者结算协议等文本中约定工程价款分期支付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自每一个付款节点到期之日起算。

参考法理: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情形,当然包括分期限付款工程。在分期付款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亦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前述规定,应在每一付款节点到达时,起算优先受偿权。

参考《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利息的起算时间同样规定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给付,分期付款情形下,当事人对分期的时间节点约定不明时,认定应付款时间的参考依据。具体应付款时间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展示: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10民初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款系分三期给付,给付期间均超过约定竣工之日及工程移交之日。而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工程实际移交之日均未届工程款清偿期,中建三局无法主张工程款支付。中建三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依附工程款存在的,不可能在清偿期届满前为保护优先权脱离工程款单独主张,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从整个工程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涉案合同约定湖北天冠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前支付第二期40%的回购款,2018年12月26日前支付第三期40%的回购款,从后两期回购款的时间点起算,距离中建三局起诉之日均未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故中建三局对这两期回购款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三:

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在施工合同或者结算协议等文本中约定工程价款分期支付的,从第一期就开始迟延付款的,第一期款项到期之日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参考法理:酌情考虑

案例展示: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福清分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870号

法院认为:即使酌情考虑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支付进度,地矿福清分公司与鑫威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确认工程价款,并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工程款还款协议书》,约定鑫威公司2017年3月30日前分五期支付工程款,同时明确约定“无论哪一期逾期支付,均视为鑫威公司违约,地矿福清分公司可立即要求鑫威公司一次性全额偿还全部所欠工程款及因欠款产生的违约金等款项”。鑫威公司并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归还第一期款项,二审法院以第一期款项到期之日作为地矿福清分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当。

笔者观点

从立法设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基于尊重客观事实和当事人关于支付工程款期限的约定考虑,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点,不应当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款价款的最后一期履行支付期限,以保障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优先权。

律师简介

林虹羽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盈科BOD建工律团争议解决组组长

*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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