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科普华君!

承兑逾期2个月

网络整理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百度知道-信息提示

百度知道

>

提示信息

知道宝贝找不到问题了>_<!!

该问题可能已经失效。

返回首页

15

秒以后自动返回

票交所公布1810家逾期承兑人名单(截至2023年2月28日)|南京市_新浪财经_新浪网

3月3日,据票交所公布最新承兑人逾期名单,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发生3次以上票据逾期,且月末有逾期余额或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发生的承兑人数量为1810家。

本次公布的持续逾期承兑人包: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地产(临沂)有限公司……

根据新世纪评级估测,

地产商因无法兑付导致的逾期商票量或不低于3000亿元,对上游产业链利润的侵蚀率则在17%以上。

此外,多家城投公司被列入持续逾期名单中,包括

萍乡创新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还有哪些城投票据持续逾

期?如何看待城投票据持续逾期?

下载投实App查看全部逾期承兑人名单及分析解读。

如需下载持续逾期承兑人名单可申请PC端升级产品实力终端。

实力终端覆盖全国各地区业务机会、风险预警、重点企业、同业动态,持续新增重点企业库、项目库等应用模块,提供桌面应用,支持双端登陆,支持用户自主订阅、监控信息源,实现任意有效信息源7*24h更新,同时具备

数据、文档导出、再编辑、文档、附件无限下载

等功能。

长按识别下图二维码即可下载并申请试用↓↓ 

央行发文:承兑不得超过6个月!1年期承兑彻底取消!(全文)_腾讯新闻

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央行会同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办法》在1997年发布,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

两部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根据票据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办法》修订稿要求,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同时,《办法》修订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三是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目前,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1年。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

按照要求,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名称、承兑时间、承兑金额、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同时,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

其中,央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央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澎湃新闻)

附: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汇票相关系统办理,并遵守系统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制定的相关规则。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承兑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经许可办理票据承兑业务;

(三)有健全的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的情况;

(六)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及所属集团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对承兑的票据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三)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和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银行承兑和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

(二)有健全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的规定;

(四)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贴现票据为依法合规取得;

(三)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的材料。贴现纳入承兑人授信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十九条持票人可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二十条票据经纪机构应为票据业务活跃、市场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且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和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

第二十一条转贴现按照《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具有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名称、承兑时间、承兑金额、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

第三十一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向市场提示,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并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承兑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商业汇票票款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业务。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水泥内参100000+

内参推荐

访问出现错误

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怎么办银行承兑逾期怎么处理-云票据

在汇票交易市场中,承兑汇票需要到期才能兑现,并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所持有的权利也有一个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10天。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10天内提示付款。那么银行承兑逾期怎么处理呢,下面云票据跟大家介绍一下。

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怎么办

银行承兑汇票为为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开出的票据,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银行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的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票据兑付的过程中,银行会起到担保的作用。即便到期后付款人没有把钱打到银行账户上,银行也会无条件的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所以相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在正常情况下基本没有任何风险。

如果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按时办理兑付,那么在手续上会稍微复杂一些,但是可以将票据进行兑付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开户行是不得受理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的,在按照规定说明后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票据过期已超过20日,则只能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电子承兑逾期超过20天,需要填写逾期原因说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在逾期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持票人一般都可以获得付款。所以电子承兑逾期仍然可以收到款,不必担心逾期作废问题。

以上内容就是云票据整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怎么办的详细解答,包括银行成都汇票过期解决办法,如果想了解更多承兑汇票内容可以关注云票据官方网站。

承兑人逾期与持续逾期-知乎

2023年1月1日起,《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将正式施行,其中两个关键概念分别是“承兑人逾期”与“持续逾期”,明白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对于大家理解票据信息披露运行机制有很大的帮助,后续票交所将披露承兑人逾期名单和持续逾期名单两份名单。

一、承兑人逾期

承兑人逾期:

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票据逾期,且月末有逾期余额或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发生的,构成承兑人逾期。

这里面含有三个条件,注意其中的连接词“且”、“或”,票交所将其直观表达为:

二、持续逾期

持续逾期:

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的,构成持续逾期。“持续逾期”是基于“承兑人逾期”提出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承兑人最近6个月有3次及以上登上承兑人逾期名单,则该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将出现在当月的持续逾期名单之上。可以看出,承兑人逾期名单和持续逾期名单两份名单并不是完全重叠的。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概念“最近两年发生持续逾期”,是指自2023年1月1日起,两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持续逾期。

举个例子:

某承兑人2023年1、2、3月均构成承兑人逾期,此时该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同时构成“最近两年发生持续逾期”,即使后面几个月承兑人不构成承兑人逾期了,甚至不构成持续逾期了,但“最近两年发生持续逾期”状态会持续两年。

三、“承兑人逾期”后果

如果承兑人当月构成承兑人逾期,则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次月暂停该承兑人的承兑业务,承兑人可以是银行、财务公司、企业。

如果承兑人想恢复承兑业务,可结清逾期票据且披露当期承兑人信用信息,同时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说明逾期原因,完成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将恢复其承兑业务。

如果承兑人未发布公告,但下个月不构成承兑人逾期,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下下个月初恢复其承兑业务。

如果承兑人任由票据出现逾期,且下个月依然构成承兑人逾期,其承兑业务将依然维持暂停状态。

四、“最近两年发生持续逾期”后果

如果承兑人最近两年发生持续逾期,则企业、财务、银行票据业务将面临如下限制:

1、企业

(1)上海票据交易所暂停其承兑业务权限;

(2)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银票承兑业务;

(3)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贴现、保证、质押业务;

(4)如果是该企业是财务公司的集团法人,除暂停集团法人的承兑业务权限,也暂停该财务公司的承兑业务权限。

2、财务公司

(1)上海票据交易所暂停其承兑业务权限;

(2)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保证、质押业务。

3、商业银行

(1)上海票据交易所暂停其承兑业务权限;

(2)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保证、质押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身作为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本就无需为其办理银票承兑、票据贴现业务;不知道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转贴现业务、质押式回购业务受不受影响,关键应该还是取决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风控标准。

当承兑人构成“最近两年发生持续逾期”,即使承兑人结清逾期票据且发布公告澄清原因,或次月不再构成承兑人逾期,承兑业务也不可恢复。

通过上文的分析,一旦承兑人发生持续逾期,那么两年内都不得办理上述的票据业务,可以看到这个惩罚机制还是很严格的。所以无论是企业、财务公司、还是银行都要重视起来,按时完成票据的兑付,及时披露票据相关信息,万一出现承兑人逾期及时反应,尽量不要出现持续逾期。

安全验证-知乎

进入知乎

知乎-有问题,就会有答案

系统监测到您的网络环境存在异常风险,为保证您的正常访问,请输入验证码进行验证。

开始验证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知乎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日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一则公告引来大波关注:8月1日,鞍钢股份公告称,公司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收取的部分货款为金融机构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截至7月31日,持有的3.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逾期未偿付的情况;此外,公告还披露,截至7月31日,尚有未来可能被后手贴现方追索的银行承兑汇票高达人民币4.94亿元。后央行沈阳分行迅速辟谣,表明该公告所指金融机构为个别财务公司,而非商业银行。公告中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严格来说应该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进行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只是由于在票据系统中财务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和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一样体现为银行承兑汇票,因此有时会统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

此次事件令人不禁联想到去年7月宁夏宝塔石化集团出现的17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兑付违约事件。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偿付事件频频发生,这是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单位和法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缺乏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对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付款能力、贸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查,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更不需要出票人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可以说,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面临着更大的兑付风险。

那么,商票持票人应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呢?

当持票人遭遇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既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等,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要求相应的付款义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应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比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策略。

本文将就持票人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向票据付款义务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1、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持票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

2、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证明,在这种时候,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外,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

在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汇票逾期兑付事件中,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以公证的方式取得了拒付证明。陕西开拓公司委派其代理人及当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处,要求该财务公司开具拒绝付款证明,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称汇票短时间不能付款,要等待政府工作组的消息,因此无法出具拒绝付款证明。这一情况由到场的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公证。在随后由陕西开拓建筑公司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该份公证书被人民法院所采信,认为起到拒付证明的效果,陕西开拓公司也因此获得了胜诉的好结果。

3、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这里建议持票人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通知,可以起到使其互相督促履行付款义务的作用。

持票人未及时向其前手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虽不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但若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持票人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起诉对象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怠于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怠于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

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全部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着连带清偿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依照特定顺序,对上述所有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上述所有人进行追索,那么很可能存在部分被告无法送达需要公告的情况,这就会很大程度上延长诉讼的时间,持票人的权利也将长时间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持票人在选择被告时应至少考虑两大因素:即被告是否具备付款能力,以及被告是否易于通知。

并且,如果被告具备一定的付款能力,在起诉的同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后期能够顺利执行。

5、持票人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除了可以主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以主张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持票人应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以汇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即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在流转的过程中可能涉及非常多的被告,不同的被告所在地也不尽相同,持票人对被告的选择也意味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因此不妨在起诉时加入一个本地被告,可以免去舟车劳顿、异地开庭的辛苦。

如果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后能够准确、及时地做到上述几点,则能够在后续诉讼过程取得一定的主动权,增加自己胜诉并获得偿付的概率。

7、持票人应如何应对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能遭遇被告五花八门的抗辩理由,其中最常见的几种抗辩理由如下:

1、被告辩称:原告即持票人未能提供法定的拒付证明,因此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虽然《票据法》规定取得拒付证明是追索所有票据前手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票据实际处于拒付状态,即使持票人无法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拒付证明,也是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逾期兑付事件中,就有数家企业没有取得法定形式的拒付证明,但这些企业确实在汇票到期后尽到了提示付款的义务,并在未得到承兑后立刻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寄送了律师函。这种情况下,承兑人仍拒不付款,亦无应答,法院据此推断汇票实际处于拒绝付款状态,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得到实现,遂支持了持票人的诉讼请求。【2019苏0891民初791号判决书】

2、被告辩称: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如持票人无法提供与其直接前手的交易证明、合同书等。

结合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对此人民法院一般认为:票据具有

无因性

,即使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只要票据背书连续、合法,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被告辩称:持票人仅起诉了部分付款义务人,应追加起诉全部付款义务人尤其是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做好这7点,才是上策

关于这一点,前文已经阐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全部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着连带清偿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依照特定顺序,对上述所有人中的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这一抗辩意见亦不成立。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百度知道-信息提示

百度知道

>

提示信息

知道宝贝找不到问题了>_<!!

该问题可能已经失效。

返回首页

15

秒以后自动返回

3352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