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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贷的逾期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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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银行经营压力凸显,贷款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威海银行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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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资管科技

作者:王莉

出品:全球财说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海银行”)连续逾60日的零成交引发市场关注。

资料显示,威海银行成立于1997年,现辖济南、天津、青岛等124家分支机构,是山东省内唯一一家实现16地市网点全覆盖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最大股东为

山东高速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67%。

威海银行因为此前A股IPO之路不顺,改道港股IPO,2020年10月正式登陆港股市场,当时首发募资超过28亿港元。但在港股市场却难获投资者青睐,甚至出现连续逾60日零成交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这并不是威海银行一家遇到的困境,目前在港股上市的内资地方银行股普遍有此冷遇局面。有部分港股上市的内资地方银行股权转让都不是很顺利,时常遇到延期情形,如江西银行、贵州银行、九江银行、天津银行等,在其股权转让披露期到期时,仍然没有见到接盘方出手接盘,纷纷遭遇有价无市的尴尬局面。

究其根源,《全球财说》认为主要有业绩发展存瓶颈、与地方政府绑定过深、资产质量恶化等因素存在,在此以威海银行为例进行分析。

01

经营压力凸显

威海银行自港股上市后,业绩实现了增长。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威海银行营收分别为60.34亿元、73.77亿元和42.3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5.10亿元、17.45亿元和9.92亿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46%,净利润则同比增长12.38%。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入增长的同时,支出也在同步大幅增长,2022年上半年,该行利息支出增幅高于其利息收入增幅,二者同比增幅分别为13.33%和11.7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支出情况同样如此,2022年上半年,其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同比增长11.82%,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同比大增65.63%。后续如果不加以控制,透支情形恐会继续加重,事实上,有个别地方银行营业收入已经因为支出增长过快导致下降的情形。

从生息资产平均利息收益率和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来看,威海银行与当前内资银行整体表现趋势一致,即均处于下行区间。

利息和非息支出均大增,反应出当前地方银行正面临竞争压力加大等的困境。近年来银行业整体面临“优质资产荒”,资质好的企业多为国有行及大型股份行的客户,地方银行优质客户的空间本就狭窄,支出方面大幅增长也是无奈之事。加之资本金紧张,资金成本上升也不足为奇。

造成“优质资产荒”局面还有一个原因,当前内资行业务同质化严重,基本都倾向于以对公客户为主,经营竞争压力不言而喻。

2022年上半年,威海银行利息净收入占比为75.7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仅为8.73%,显然还是“靠天吃饭”阶段。

该行去年上半年,公司银行业务占比近6成,贷款结构中,公司类贷款占比达67.26%。

图片来源:威海银行2022年半年报

“靠天吃饭”经营模式下,规模是个重要因素,要实现规模增长,突破区域经营限制是很多地方银行的选择,威海银行也不例外。

截至2022年6月末,威海银行在威海地区设立了1家营业部、49家支行和1家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在济南、天津、烟台、德州、临沂、济宁、潍坊、东营、淄博、莱芜、枣庄、聊城、泰安、菏泽等地区设立分行。《全球财说》发现,截至去年上半年,该行威海以外地区贷款占比高达近70%。

图片来源:威海银行2022年半年报

02

未来资产质量存不确定性

此前《全球财说》曾质疑过地方银行跨区经营能力,从当前财报来看,不少跨区经营地方银行在本区域外的不良率显著高于本区域不良率,威海银行也是如此。去年6月末,威海银行在威海市的不良率为0.56%,而威海市以外地区不良率为1.87%。

自上市以来,威海银行资产质量看起来有所改善,不良率持续下降,拨备覆盖率有所增长,不过不良率水平仍显偏高,拨备覆盖水平虽达标却并不算高。去年6月末,该行不良贷款率为1.67%,拨备覆盖率为203.78%。

同时其资产减值损失也在保持增长,去年6月末,该行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长25.51%。其中贷款减值损失占比最高,不过增幅最大的是金融投资减值损失,同比增长317.08%。金融投资债券结构中,占比前三的依次分别是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近年来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风险事件比较高发。

大公评级报告中提示,该行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不断上升,对利润形成一定侵蚀,总资产收益率波动,盈利能力稳定性有待加强。报告还称该行个别投资资产存在风险,未来资产质量具有不确定性,投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管控压力。

此外,虽然该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但去年上半年不良贷款余额仍在上升,较2021年末增加2.32亿元,增长10.98%。逾期贷款也在增长,较2021年末增加人民币7.47亿元,增长25.35%。

根据大公评级报告显示,该行近年来贷款业务客户集中度指标始终处于较高水平,贷款质量易受单一客户经营情况变化影响。截至2022年6月末,该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合计达53.26%。评级报告称,该行贷款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贷款质量易受单一客户信用水平波动影响。

图片来源:威海银行2022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专项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地方银行多数为地方政府或地方国资平台控股,此结构有利有弊,首先有地方政府支持,在本地区就比较具备区域竞争优势,在获得股东及地方政府在资本补充和业务拓展方面的支持也相对具有优势,根据大公评级评价,截至去年6月末,地方财政在威海银行存款余额为38.79亿元,总体来看,威海银行作为省级国企的重要金融板块子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了股东及地方政府在资本补充和业务拓展方面的支持。

不过由此被地方业务“绑架”的风险也较高,根据其半年报,威海银行去年上半年与山东高速及相关企业有较高额度和频次的关联交易,

诉讼方面,截至去年上半年,该行作为原告且本金余额在3000万以上的未决诉讼共7件,涉案金额8.66亿元。

今年2月,该行至少有2起罚单。2月10日,威海银行济宁分行因授信调查不尽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被罚款70万元。2月底,银保监会罚单显示,该行淄博分行因贷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贷款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同时,蔡慧丽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张冬冬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被处以警告。

在股票交易清淡背景下,威海银行还面临核心一级资本紧张的情形,去年6月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较2021年末下降0.66个百分点,为8.69%,水平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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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个贷不良行业洞察报告:破茧而生顺势而长2021年,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个贷不良资产行业的万亿蓝海。经过2年的摸...-雪球

来源:雪球App,作者:不良观察局,(http://www.zhaofabang.com/)2023版权所有

一文看懂什么是经营贷-知乎

前言

最近,看到金融体系要给实业让利1.5万亿的消息,基本可以确定今年的经营贷会持续宽松了。很多朋友会问,这和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关系呢?我们又如何享受到这部分让利呢?别着急,我们娓娓道来。

回顾过去三年,公司经营贷的利率从

7%-8%

直降到现在的

3.x%到4.x%

,而按揭的利率却几乎没变!

哪怕LPR持续在降,但首套按揭利率却一直稳定在4.65%,说什么也不肯再往下降了。

而如果我们借助这波对企业的让利,不仅可以度过暂时的难关,甚至可以顺势改善居住条件。

典型场景有以下几种:

1、已有的房产做抵押,补充现金;

2、已抵押的房子换贷款,省利息;

3、先全款再抵押,完成房屋置换。

完成任何一个场景,都会带来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额外收益,也就能切实分享这1.5万亿让利大礼包。

为什么银行要搞那么多产品

我们之前介绍了10款银行产品

精选银行产品(需房产抵押)

,很多朋友可能已经看的眼花缭乱了,估计也攒了一肚子问题。

比如,银行为啥要搞这么多产品,直接推出一款利率最低的不就行了吗?还有什么先息后本,等额本息,20年授信等一大堆名词,脑袋都要炸了。

简单点,好吗?

好的,我们今天就简单点。把所有产品捋一捋,从银行的视角聊聊贷款产品设计,从客户的视角谈谈银行产品选择。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点,银行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利差。

也就是说,银行借的钱利率低,贷出去的钱利率高,中间的利差才是银行的收益。

同时,银行之间是直接竞争关系,为了争夺客户抢夺市场份额,必须各显神通。

A银行说,利率低,赶紧来吧(但我只要好房子)

B银行说,房子老,我也能做(但我的利率比A高)

C银行说,新产证,我也接受(毕竟我冒风险了,多少意思意思)

考虑到银行的长期风格和短期策略,于是占据了相应的生态位。

银行产品设计的视角

就拿之前发布的10款产品为例

精选银行产品(需房产抵押)

,我们分类聊聊这些产品特点。

1、利率最便宜的银行,对地段和房龄就有很高的要求。

比如房龄一定得是95年以后才能做,地段上有白名单楼盘,你可以简单理解为是中环以内次新房。

银行冲业绩亏本放水,利率3.85%,可贷30年,综合评分高达9.2分

银行逻辑很简单,我的利率低,所以我要最好的房子。万一哪天你还不上钱,我也能轻松卖房还债。

不仅如此,我还得要求主贷人年富力强。产品越好,对主贷人的要求也就越高!

2、而有的银行,看准了市场需求,愿意接受80年代的老房子和300万以下小房子,也愿意接受老人名下的房子。

买学区房,二套资质首付不够,这款产品最适合!综合评分8.4分

其实上海的老房子一点也不愁卖,老人的贷款往往都是子女在还。银行适当放宽了对房子的要求,放松了主贷人的要求,顺便也调高了点利率。

3、还有银行另辟蹊径,说我愿意做备胎。

虽然房子按揭在其他银行做的,但我依然愿意借你钱,这就叫二次抵押,简称二押!即,在原有按揭基础上再抵押,再借一笔钱。

《一押二押都4.35%,老房子也可做!综合评分8.8分

不还按揭多拿钱,二押照样贷7成!利率6%,综合评分8.3分!

但作为备胎,银行也得要点补偿,比如降低最高抵押成数,或者适当提高借款利率。

4、深圳事件出了之后,很多银行为了避嫌,不接受新产证抵押。

但有的银行依然开了这个口子,接受新产证。但利率方面,你懂的。

这种银行要低调,我在这里就不放链接了。欢迎联系文末淘屋小秘书。

5、还有一类人群,是无法享受经营贷的利率优惠的。

比如公务员、金融行业人士等,就被公司这条限制了。

没问题,只要有需求,就有银行设计产品满足需求。

《65岁以上可贷,30年等额本息,不需要公司。综合评分8.1分

老破小福音,不用开公司,最高7成,还有彩蛋属性!综合评分8.2分

没有公司没问题,那就做一笔抵押消费贷,额度上限300万,利率嘛,也就再抬一点。

综上所述,银行产品是根据客群需求,被精心设计过的,充分满足了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最后还要强调下:

信贷大环境的影响,是最重要的。

比如,今年的大环境就是经营贷宽松!

4.75%的贷款,两年前是需要特批的,需要拖关系拿到的。而现在呢,满世界都是4.35%甚至3.85%的利率。

而15年很流行的消费贷,现在看来就有点鸡肋,只能作为特定行业的无奈之选。

所以,趁现在大环境好,速度办理!

客户使用场景的视角

我们在文章开头就提了,经营贷的典型使用场景包括

1、已有的房产做抵押,补充现金;

2、已抵押的房子换贷款,省利息;

3、先全款再抵押,完成房屋置换。

简单来说,就是用房子抵押来找银行借钱,借现在利率低的钱。

但因为房子不同,主贷人资质不同,贷款金额不同,对月供压力不同,也形成了复杂多样的选择。

从节省利息考虑

,一定是选择利率最优的银行产品,比如

银行冲业绩亏本放水,利率3.85%,可贷30年,综合评分高达9.2分

从还款压力考虑,

一定选择年限长,最好支持先息后本的产品

从授信额度考虑,

有些人只需要200万救急,有些人必须抵押足够高的额度,这里又会涉及到每家银行的贷款成数和评估价差异。

从买房置换角度,

只能选择接受新产证的银行,哪怕利率略高了一点,但跟房子涨幅相比,多付的这点利率毕竟是小头。

说了这么多,该如何选到和自己最匹配的银行产品呢?

这就需要:

1、对自己条件的审视

(包括房产、征信、流水、公司)

2、对银行产品的了解

(包括利率、成数、还款方式、贷款年限、稳定程度等)

3、通过梳理自身条件和需求,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达到银行的申请条件

总结

今年的经营贷受到政策全方位扶持,是个非常好的切入时机。

无论是切换贷款节省利率,房子做抵押留点现金,还是买房置换,都可以极大的降低利息成本。

毕竟,今年的形势不确定,如果短期无法开源的话,节流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原创不易,如果您觉得有帮助,欢迎转发或者点击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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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_银行_中国政府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9号)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20年7月12日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上述贷款适用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

 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第九条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制定、评估和监督执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三)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

(四)建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各类风险,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消费者保护情况,及时了解其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时知悉风险状况,准确理解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实时监测欺诈行为,定期分析欺诈风险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反欺诈的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运用风险数据,结合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传递、归档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信贷流程关键环节和节点的数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数据应可供借款人随时调取查用。

第二十六条

 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审查评价、督促改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效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专项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贷款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性质及时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提升处置效率。

第三章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风险模型对数据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有效性等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贷款产品特点、目标客户特征、风险数据和风险管理策略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技术标准和建模方法,科学设置模型参数,构建风险模型,并测试在正常和压力情境下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评审机制,成立模型评审委员会负责风险模型评审工作。风险模型评审应当独立于风险模型开发,评审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风险模型有效性和稳定性,确保与银行授信审批条件和风险控制标准相一致。经评审通过后风险模型方可上线应用。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模型日常监测体系,监测至少包括已上线风险模型的有效性与稳定性,所有经模型审批通过贷款的实际违约情况等。监测发现模型缺陷或者已不符合模型设计目标的,应当保证能及时提示风险模型开发和测试部门或团队进行重新测试、优化,以保证风险模型持续适应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退出处置机制。对于无法继续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模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模型退出给贷款风险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全面记录风险模型开发至退出的全过程,并进行文档化归档和管理,供本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随时查阅。

第四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安全、合规、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以满足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注重提高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测试和压力测试,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访问控制和行为监测,有效防范网络攻击等威胁。与合作机构涉及数据交互行为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敏感数据的有效隔离,保证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部署在借款人一方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浏览器插件程序、桌面客户端程序和移动客户端程序等)的安全加固,提高客户端程序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篡改、抗反编译等安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合作机构的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敏感数据的安全保护能力,开展联合演练和测试,加强合同约束。

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

第五章贷款合作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向借款人获取风险数据授权时,应在线上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详细阅读授权书内容,并在授权书醒目位置披露授权风险数据内容和期限,确保借款人完成授权书阅读后签署同意。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业务规划情况,包括年度及中长期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合作机构管理等;

(二)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互联网贷款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重要风险管控指标;

(三)上线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合规性评估、产品风险评估,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配套服务情况;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重点评估:

(一)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与自身业务定位、差异化发展战略是否匹配;

(二)是否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

(三)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是否健全;

(四)上线产品的授信额度、期限、放款控制、数据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全面有效。

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基本情况;

(二)年度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三)业务风险分析和监管指标表现分析;

(四)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的主要方法及改进情况,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五)风险模型的监测与验证情况;

(六)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

(七)投诉及处理情况;

(八)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合作机构管理等在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调整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调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数据统计与监测、重要风险因素评估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互联网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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