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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罚决定书逾期未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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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_2000年第16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46

 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 传  唤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传唤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九)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十)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十二)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十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机动车无牌证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八条

 暂扣车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暂扣机动车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三)暂扣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车辆。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执行:

(一)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三日;

(二)需要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一)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

(二)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机动车移走的。

第四十二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六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被滞留证件。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一)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三)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由违章行为发生地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

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三条

 撤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撤销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牌、证及文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撤销。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本规定所附文书填发。给予其他处罚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需要规定或者增加其他文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略)。

《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印制、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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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章罚款网上怎么交?-知乎

或许你也有类似的问题,骑电瓶车没带头盔,或者闯红灯,被罚¥20或者¥50,让你15日内到附近的银行交罚款,但是我单子留了好多天,懒得去银行,同事给我科普了线上交罚单,

1、下载手机软件【交管12123】,注册流程、登录流程这里就不赘述了,

2、首页入下图

点击上图红色圈中的搜索框,进入到下图

点击热搜榜的【罚缴】,或者在输入框中输入【罚缴】,进入到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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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中红框圈中的【前往办理】

输入你罚单上的,【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联】下面的【编号】进行查询

就可以线上缴纳罚款了

Thanks,

————————分界线———-

好多网友私信我说查不到,了解之后补充一下哈,

1、

当天开出的罚单可能同步到互联网数据库需要一些时间,所以当天或者第二天查不到,所以等个2、3天应该就可以查到了

2、以上方法对手写的罚单是无效的,我猜可能是因为手写的罚单是不录入网的,

————————分界————

3、有些小伙伴

罚款单丢了

的话,可以看下这篇文章,尝试一下,看看有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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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罚款网上缴费(针对罚款单丢失)-知乎

我在2019年底的时候在武汉因为骑电动车载人被交警拦下,开了20元的罚款,后面罚款单丢了,一直没在意,后面因为疫情的原因,20年离开了武汉,下半年的时候突然想起这个事,到处找如何在网上交罚款,下载了12123,因为本人一直没有考驾照,12123上面也查不出来本人的未交罚款记录,最后终于在自己的一顿摸索下,找到了罚款决定书的编码,然后才顺利交了罚款。

在网上各种搜索办法的时候,发现有很多朋友都不知道怎么缴纳,所以马上分享出来。

1.打开支付宝的市民中心

2.选择公安交管

3.选择交通违法缴罚

4.选择决定书违法缴款

然后就能看到自己的罚单了,点进入缴费就可以。

但是我不知道为啥,我缴费的时候支付宝提示不能缴费,然后我就打开了12123。

接下来12123的步骤是

1.在搜索栏直接搜索罚缴

2.选择罚款缴纳

3.线上办理缴纳罚款

4.输入在支付宝上查到的决定书编号(这个时候要注意了,我们查到的编码是15位的,但是需要输入16位的,只能最后一位从0到9,一个一个的试,别问为什么,我就是这么试出来的。)

然后选中罚款直接缴纳就好了

如果是本身就有驾照的,就直接在121213里面就能找到罚款单,直接缴费就可以了。

一般15天内未交罚款,就会收取一个滞纳金,好像是按照罚款的3%每日递加的,最高不能超过罚款金额本身,我的罚款是20元,滞纳金也是20元。最好是及时交一下吧,虽然滞纳金不多,但是拿来买现捞卤菜,他不香吗?

【易办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处罚+缴款”网上办理操作指引

功能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实现逾期申报与简易处罚“一次不用跑”,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下,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自主完成“逾期申报+处罚+缴款”套餐式办理。

简要流程

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与简易处罚功能适用“先报后罚”模式,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纳税人,可先办理申报,然后接受处罚,再完成罚款缴纳,全程网上自主办理。

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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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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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违章停车滞纳金如何算-找法网

汽车违章停车滞纳金如何算

更新时间:2023-03-0319: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汽车违章停车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从逾期之日开始算起,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违章后15日内就去处理违章,缴纳罚款的,就不会产生滞纳金。

一、

汽车违章停车滞纳金如何算

  汽车违章停车滞纳金是这么算的:处罚单开出后15日内不缴纳的,第16日开始计算

违约金

,每日3%。我国法律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本金,即罚款200延期产生的滞纳金最多200。

  找法网提醒您,违法行为接受简易处理程序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以处罚的罚款。这里的滞纳金一般是遇驾驶证挂钩的,与车辆无关。滞纳金产生的前提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

违章停车罚款怎么交

  违章停车罚款的交付方式如下:

  1.有罚单,要按照罚单上的交警大队地址去窗口,办理手续,给你一张到银行缴纳罚款的单据,在任何一家盛京银行缴纳罚款的窗口缴费即可。

  2.电子警察拍照,到市内任意交警大队窗口,按上诉办法办理即可。

  3.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和本人驾驶证。

  4.违停罚单,比较特殊,现在一些派出所也会上街贴违停,你要看好罚单上写的单位名称,“分局”就是派出所开的,需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三、

违章停车没处理可以年检吗

  违章停车没处理不可以年检。

  在年检之前,违章需要全部处理。机动车违章记录如果未处理完,将不能参加年检,即使通过车辆外检,交管部门也不会核发检验合格证明,汽车有违章记录按照规定处理完后才可以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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