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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23修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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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极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如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和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94修正)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论处。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私自占用工程房屋或不按协议期限退还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退出,并分别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责任单位,按占房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罚二角;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每天罚一元。执行罚款的时间,从占用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五、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均须按照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到:
(一)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未竣工交用的房屋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随地大小便。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损、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损失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注意控制和减少噪声扰民;
(三)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的排水系统。因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系统的,要事先报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七、本规定执行罚没的收入,上交区、县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八、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2010修改)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
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备案。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措施;国家和市属重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备案。四、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
(二)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
(三)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四)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五)施工现场职工临时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当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现场所设更衣室、休息室等,应确定专人兼管;在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非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施工现场内.要加强电视机、录音机等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五、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为施工服务的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六、建设工程成品,包括即将竣工的楼房栋号、楼层、房间,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装修完毕的贵重装饰设等,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重点工程应划定重点保卫区域,按栋号、楼层、房间制发证件,专人看守,严格验证,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七、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必须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协助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维护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八、违反本规定,治安保卫制度不落实,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进,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规定自1988年9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以下略)。第六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略)。第七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应与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结构特性、规模大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应符合:
1、多层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由具有建筑类中专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且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2、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业、公共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3、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含住宅小区),应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4、防水工程、水电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
5、工程项目电梯安装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由能掌握所安装的电梯梯型性能的机构和电气工程师担任。
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
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
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
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
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档案资料,并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不允许施工降水,只允许止水的文件是哪个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参考资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该条规定出自《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三章标底第九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十三条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第四章投标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十六条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第五章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第三章标底第九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四章投标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五章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第十八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第十九条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第二十条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第二十一条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第六章违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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