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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雷雨夜被路边断裂树枝砸伤 法院判决:非不可抗力事件,赔(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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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四川内江一名学生在放学后,刚走出校门便被路边一株大黄桷树树枝断裂后砸伤,致九级伤残。

在伤者方起诉提出索赔后,断裂树木的管理部门及管理公司以当天风雨交加、电闪雷鸣,伤者受伤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为由,认为应免除管理人责任,不应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最终,法院认定当天雷暴天气未达到自然灾害级别,事故不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同时,学生放学后在必经路段正常行走时难以避让,不存在过错。法院由此判决法定管理部门内江市住建局、实际管理人四川文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赔偿伤者保险理赔后的全部经济损失,两者分别担责40%和60%。

『事件回放』

学生放学后被断裂树枝砸伤

致九级伤残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在内江市第一中学就读的朱某放学后刚走出校门,途经学校大门外的文渊阁广场上某幼儿园后通道时,被一株大黄桷树树枝断裂后砸伤。

据现场商铺老板及学校保安介绍,去年砸伤学生的黄桷树位于右侧(红圈内)。

随即,朱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直到2020年6月28日好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11593.67元。经医院诊断,朱某的腰1至3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骨髓水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此后,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5969.67元。

2020年10月29日,经协商,朱某与内江市住建局共同委托,对朱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朱某脊柱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为1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职责,内江市住建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实施城市市政道路、园林、城市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计划,内设机构城市建设科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此外,内江市住建局与四川文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2011年签订《内江市东桐路文渊阁广场配套商业用房招商协议书》,协议书附件约定,文渊阁广场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地管理维护等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日常管护包括对植物的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支撑等,其中对危树应及时采取修枝、加固或申报更换等措施,遇灾害性天气需及时组织抢扶。

『争议焦点』

是否属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应否免责

为就经济损失索赔,朱某方提起诉讼。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渊阁广场系市政广场,内江市住建局作为广场上种植树木负有法定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是案涉折断树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其管理人义务不能因将管理维护义务交由他人负责而免除。

另外,根据协议,文林景观建设公司对广场上树木提供投资和直接管护服务,是该树木的实际管理人。

因此,法院认定内江市住建局和文林景观建设公司均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

在庭审答辩中,内江市住建局认为,朱某受伤系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因为,根据气象部门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单》,反映在该区6小时内将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短时强降水和阵性大风。事发当晚,朱某受伤这一段的树木系大风雷电劈断,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受伤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引起,应当免除管理人的责任。

此外,内江市住建局还认为,事发当晚,朱某路过被大风吹断的树木,明知恶劣天气条件下自身应注意防范,尽量行走空旷的地点,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住建部门只是城市园林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按照与四川文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协议,文渊阁广场的日常管护由该公司负责,管理责任属于该公司。即便要承担责任,该公司应当就其管理不善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文林景观建设公司也辩称,事发当晚,风雨交加、电闪雷鸣,朱某受伤系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公司与内江市住建局均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天,各方工作人员到场处理,证实案涉树木折断处没有空心,不属于枯树,长势良好,故不存在所有及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一审庭审现场。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法院判决』

不属不可抗力事件

管理部门和管理公司分担全部赔偿

对于内江市住建局、文林景观建设公司辩称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文林景观建设公司提供的《气象信息快报》等证据,虽可确定案涉树木折断当天的天气为“有雷阵雨,部分地方大雨,个别地方可达暴雨,并伴有5级左右的强风”,但不能确定事发时间和地点就有5级强风和暴雨。

而根据现有证据,现场仅折断、倒伏案涉的一棵树木,不存在广泛的折断、倒伏现象,说明当时风力并未达到能致使正常养护树木断折或倒伏的程度。因此,朱某被砸伤当时天气情况尚未达到自然灾害级别,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此外,内江市住建局、文林景观建设公司主张案涉事故发生系雷击造成的树木断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为此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内江市住建局作为林木管理部门,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尽到了管理责任。文林景观建设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对案涉树木进行了一定的养护,树木折断并非人为破坏或树木本身的病虫害等原因造成,但并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属正常履行养护职责仍无法避免的范畴,且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称案涉树木最后一次大修枝条时间为2019年12月。因此,认定内江市住建局和文林景观建设公司未在雷电大风天气前对树木进行管护或极端天气的预防,养护职责并未充分到位。

那么,朱某有无过错,以及能否因此减轻管理人责任?法院认为,案涉折断树木冠幅已覆盖部分公路,行人正常行走难以避开,且朱某行走的路段属允许行人通行路段,树木因折断而倒下,朱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显然难以合理预见并进行避让。因此,朱某并无过错,内江市住建局和文林景观建设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在认定朱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7119.67元后,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扣减和品迭保险报销费用5969.67元、借支鉴定费1800元后,内江市住建局和文林景观建设公司赔偿朱某159350元。

一审判决后,内江市住建局和文林景观建设公司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仍称朱某受伤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发前,案涉树木树冠较大,树干高大,树木的根系周边水泥硬化,树木根系存在不发达的客观情况。树木栽植地点为学校学生上下学必经路段,客观存在安全隐患,加之案发当天出现强降雨等天气情况,树木“头重脚轻”导致树木倒伏砸伤朱某。可见,管理部门和实际管理人并未做好防护措施。而根据现场其他树木未出现普遍性倒塌或断裂的情况,当天的雷暴天气情况并未达到自然灾害级别。因此,事故不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

法院还认为,涉案树木栽种地点是内江一中校门口公路旁,该树木树冠较大,树干倒伏后已覆盖至公路对面,属学生晚自习放学后必经路段。朱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难以避让,不存在过错。

2021年7月1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责任进行了划分。朱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67119.67元,品迭保险报销费用5969.67元后,剩余161150元,加上鉴定费1850元,共计163000元。其中,由文林景观建设公司承担60%,即97800元;由内江市住建局承担40%,即需支付赔款款65200元,品迭其已垫付的鉴定费1800元,还需支付赔偿款63400元。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编辑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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