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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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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概念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乙均为某小学未成年学生。某天课间活动,甲不慎将乙从楼梯上挤下,由于当时伤情并不明显,老师知道后,简单询问后继续上课。第二天,乙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腿骨折,花费医药费若干,乙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救助的义务,于是与学校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在本案中,甲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赔偿责任;某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受伤后,学校老师未及时送原告去医院检查、就诊,可以认为某小学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某小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

解决流程

第一、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第三人致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通常由第三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位)

第二、学校等教育机构是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出现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或者实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

第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原因是因为违反管理职责。

第四、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属于普通的过错责任,只有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失,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追偿。?

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

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的额度,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额度为限。

但许多情形下,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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