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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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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报送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四)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四)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三)跨区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
(四)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三章报送程序第九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第十条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第十一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第十二条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第十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四章报送方式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第十七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第十八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
(二)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报出;
(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
(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
(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
(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即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办法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同时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编写信息公开年报,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
(二)电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电监会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登录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点击电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意见箱”进行网上投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举某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至少30个),同时标明颁布机构和时间。

国家法律(一般都是由人大或人大常委颁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22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
23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
24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25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2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28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
29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
行业法规
30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部门规章
3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33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3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35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36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37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38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39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40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41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42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2011-01-04
43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2011-01-04
44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2011-01-04
45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2011-01-04
46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
47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2011-01-04
48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2011-01-04
49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2011-01-04
50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2011-01-04
51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2011-01-04
52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7号)2011-01-04
5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2011-01-04
5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11-01-04
55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2011-01-04
56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11-01-04
规范性文件
http://www.xuanjipai.com//flfg/gfxwj/index_1.htm

什么情况下环保局可以要求电力部门停电

空气重污染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扩展资料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电监管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供电监管办法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

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裙798231】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裙798231】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裙798231】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裙798231】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裙79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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