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诉?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近期,一位工伤客户曾投诉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要求某应急局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应急局出具了调查报告,定性说此事故不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这个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这个调查报告定性我们有异议,直接可能涉及到工伤客户的直接切身利益。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工伤外,还可以起诉本单位另行民事赔偿,但前提是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来讲,需要应急局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进行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方可走民事诉讼。
现在应急局出具定性为非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是否可以对这个事故调查报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不推翻这个调查报告,工伤客户一般将可能难以启动后面的民事赔偿程序。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尚未有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起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方面尚未积累出实战经验来。
经初步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中存在争议和对立的两种观点,实践之中既有支持可诉、撤销调查报告的,也有认为具有不可诉的。
一位工伤专业律师需要思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可诉性,因为可能涉及到重大工伤者的密切利益。是否具有可诉性,需要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今后的实践之中摸爬滚打继续去摸索。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04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