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地区高中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大专以上(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属于以下四种类型和范围之一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凡属于单招生、普通高考提前录取批次的军校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赴国外、境外就读的留学生不在资助之列)。一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以后在册贫困户,含2016年脱贫户)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及孤儿。二是家庭成员(与学生本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三是学生父母残疾(父亲或母亲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学生本人残疾。四是发生重大意外伤亡事故的家庭子女。
资助金额为:给予每生一次性6000元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每生4800元,县区负担每生1200元。
资助程序为: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按照“学生申请—学校初审—县区复审上报—市级审批—资助金领取”等规定办理。非户口所在地高中(限宝鸡地区,盲聋哑学生不受限)毕业生在毕业高中申请,填写《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申请表》,并盖毕业高中公章,由相关单位盖章证明后,在户口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受助学生在领取资助金时,须与县(区)教体局签订“放弃入学退款”协议。若领取资助金而未去高校报到就读,须退回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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