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人咨询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条款并感叹道,其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一直难以获得法院的准许。本文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经验,共同探讨这一现象的原因。
在我国,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和海事法也有相关规定。海事案件中,常有关于船舶被扣押的新闻,其中涉及的或许就是保全制度的运用。
当民事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的时候,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时,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属模糊。在此阶段,由于案件审理所需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未来的生效判决也难以实际执行。因此,诉前保全制度实际上是对权利受损害方的短期救济,也是对交易秩序的一种维护。
然而并非所有诉前保全申请都能获得法院的批准。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短期救济措施,只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状态,比如借钱给朋友,临近还款期限却发现他私自出售资产准备跑路,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出售资产的情况时,法院(立案庭)通常应在申请 48 小时内作出是否诉前保全的决定。
既然诉前保全为一种救济途径,为何法院一般不愿受理此类申请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1. 利害关系人若因其情况紧急,未经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损害,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须提供担保,如不提供担保,则裁定驳回其申请。
2.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3. 申请人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 30 日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解除该保全措施。
首先,最常见的问题便是规定过于抽象。诉前审查程序的内容仅作大致概括,对于担保内容的规定则稍显粗糙。最关键的一点是如何理解“紧急性”?这一问题须由申请方自行证明,然而在诉前阶段,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根本不了解,申请方的证明未必会被采纳。
更为重要的是,许多人认为只要对方进行资产转移便可视作“紧急”,然而许多情况下这理由并不充分。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如果对方转移资产只是正常经营需要呢?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会仅凭一家之词进行判断。
其次,是因为法院人手紧张。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期限长达 6 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相比之下,诉前行为保全的截止期限仅为 48 小时,法院本就人少事多,这无疑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同时,48 小时的时限也增加了误判风险。相较于普通诉讼程序,诉前行为保全更容易在紧急情况下出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赔偿责任。即便法官迎难而上,解决以上问题后,仍面临裁定难以执行的困境。审理压力过大、较高的错误率以及执行难等诸多压力影响下,使得法官不敢轻易适用诉前行为保全制度,更愿意将其束之高阁。
还有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并得到同意了,对方一般会坐下来和他慢慢谈,在30日内双方会达成一致意见,甚至是当天坐下来谈第二天就会谈成一致后申请解封的。保全费用本来就不高,很多人申请诉前保全单纯是为了吓吓对方,催促其坐上谈判桌而已。
如果遇到诉前保全错误怎么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复议、接触以及损害赔偿三种救济途径,但在实际中,怎么操作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最后,并不是一定需要做诉前保全,也可以在立案时顺便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一般会先做保全再发诉讼材料,这也属于变相的诉前保全方式。
上一篇:收养声明书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