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各个时间段(包括旧债)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到底是多少?》一文中曾讨论过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整的问题,今天我们再来看看新规对认定借贷合同成立及无效的影响。
变化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
(一)新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同时删除了对盈利的要求(即“高利转贷”)及对借款人主观状态的要求(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
按新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不管出借人从中有无盈利(如按原利息转贷),也不管借款人事先知不知道或事先应当知不知道出借人出借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合同一律无效。
(二)新规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同时删除了对盈利的要求(即“牟利”)及对借款人主观状态的要求(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的情况;另外有一处变更:企业变更为营利法人。
按新规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不管出借人有没有牟利(如按原利息转贷),也不管借款人事先知不知道或事先应当知不知道出借人出借资金来源为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同一律无效。
另外,关于企业与营利法人的区别,两者存在交叉但又有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企业,但不属于法人/营利法人。
(三)新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该内容为新增内容。其实就是这几年比较火的职业放贷人的问题。
该规定强调营利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无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亲戚朋友间或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间借贷即使有营利(利息约定)只要利息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就不受该规定影响;另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也不受该规定影响。
(四)新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删除了效力性的要求(原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简单的说,条文里有“应”之类的通常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条文里直接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合同无效则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大多数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按新规规定,范围将大大扩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将无效。
二、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方面的规定:
删除了以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合同成立的规定。
按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此项内容的修改,实际上认定了自然人之间以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式支付的,即使资金到达借款人,借款合同也未成立。否定了这种形式的有效性。网络贷款平台,即P2P平台(网络借贷平台或网贷平台)。目前P2P平台专项整治已接近尾声,P2P平台退出或转型,即将清零。
那么问题来了,相应地如果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如何处理呢?依相关规定,合同未成立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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