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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公证哪个更高效?流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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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对纠纷的裁定,公证是对存在的事实出具证明,比如工作单位不给你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父亲将房产交你继承,可以去公证处公证。

 

公证相当于是对某事实的见证、证明,是一种事实判断。

 

而仲裁是一种裁判结果,是一种价值判断。

 

两者不太好比较,但是一定要说的话,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而且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具有执行效力的司法文书,而公证更像是支持某一方主张的依据、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仲裁的效力更强。

 

一、仲裁和公证哪个更高效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根据以上,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单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证机构的责任与行政机关无关,在《公证法》制定的当时,主要的基调目的就是把各公证处脱离行政编制,变为独立的服务单位。

仲裁是“准司法”程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统一组建的。

公证机构主要职能是“证明”,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通常直接影响不大,如果公证机构因过错开出虚假的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

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比较大的可能是公证债权文书,这种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在执行程序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问题,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庭审查后认为确实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对于违反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准则的机构个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不公正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救济方法有两种,一是撤销,二是申请不予执行。具体条件请见《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但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为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意。根据意思自治,后果自负的基本原理,即使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机构也通常豁免于民事责任。

对于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仲裁法有规定,仲裁员“故意”或者“违法”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包括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私下定制协议,可以去公证,两者的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程序问题

人们常认为选择仲裁的首要因素是“效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自治性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最大特点。诉讼可以说完全是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的。而仲裁当中,当事人是仲裁的中心。仲裁基本上是围绕当事人进行的。仲裁进行的自治,是从仲裁本身来保证效益价值的实现,仲裁庭可以较快作出裁决,并能立即发生效力,实现效益价值。

 

2、效率。仲裁较之诉讼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仲裁效率第一就是快捷。相较于法院的积案如山、长年累诉,仲裁一般都能在当事人期望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仲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也避免了一些程序上的延误,实现仲裁的快捷。

 

3、费用低廉,机会成本小。诉讼是社会争议解决的最后防线,但是仲裁,却没有诉讼那样大的机会成本。仲裁如前所述,是自治的,也多是个案的,追求个案的公正,个案的高效率。因此,在个案中,仲裁员有比法官大得多的自由裁量权。

 

三、公证处公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仲裁和公证哪个更高效?流程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这些一般是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会涉及到,其效力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推翻。但这两者是某些案件去法院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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