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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还有必要立公证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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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实施的《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变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立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遇有紧急状况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变更遗嘱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来变更原来设立的公证遗嘱,充分体现遗嘱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我个人认为,仍然有必要对遗嘱进行公证。原因有以下两点:

1、大部分老年人并不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打破了对遗嘱的忌讳,意识到要订立遗嘱给子女省却麻烦,但是却不知道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很多遗嘱人自己订立的遗嘱从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比比皆是,例如让受益子女代写遗嘱、受益子女代签名、代书遗嘱没有或者只有一位见证人等等,这样的遗嘱尽管内容可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是遗嘱的效力却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将来不但不能帮助子女继承财产反而会加剧家庭内部矛盾,产生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纠纷,产生了不必要的社会负担和矛盾。

2、相比其他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具有独特的优势。

公证遗嘱具有极强的证据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遗嘱在包括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遗嘱形式内容等方面真实性、合法性判断中,具有强证据效力,有助于解决举证难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遗产争夺和诉讼。比如立遗嘱人只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将会按这份遗嘱继承财产,相反如果立遗嘱人立的不是公证遗嘱,在其死亡后,相关利益继承人可能会对遗嘱的有效性不认可,这时很可能就会产生纠纷,进而讼诉,这肯定是立遗嘱人不期望的结果。

此外,一般人可能只会立一份遗嘱,这时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立公证遗嘱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如果不愿立公正遗嘱,也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以确保所立遗嘱有效,避免以后的继承人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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