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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中付款日期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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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如何约定-知乎

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签订合同或者审查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时,尤其关注付款方付款是否及时,对于付款期限往往约定比较明确。但是,在拟制合同条款时,如何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成为合同拟制工作的一个重点。本文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如何进行约定这一事项进行简要归纳和解析。

一、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做出约定,或者虽然约定违约金,但是没有约定计算方法的,守约人可主张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与逾期付款损失相当,以体现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上述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内容。其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做出约定的,或者没有约定计算方法的,可主张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有规定,逾期贷款也就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

关于起算点,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的,可约定高于逾期付款的损失。这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实际的逾期付款损失存在不一致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11号建工公司、建工公司四川分公司与九盛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

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就超过60日未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情况予以约定,但因建工公司、建工公司四川分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对于超过60日未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资金利息损失,建工公司、建工公司四川分公司亦应赔偿。

一、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进行计算,以所欠款项3082784.25元(包括货款本金2761461.39元及60日内的资金占用费321322.86元)为基数从最后一批货物供应之日(即2010年12月24日)往后推60日的次日即201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3082784.25元清结之日止,并无不妥。

合同付款逾期多久可终止合同-找法网

合同付款逾期多久可终止合同

更新时间:2021-12-2912:10: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付款逾期指的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超出时间太长,经过催告和督促履行仍然不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付款逾期多久可终止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付款逾期多久可终止合同

合同逾期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终止产生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什么是

买卖合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二)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

合同付款逾期多久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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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民商事诉讼中因债务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在诉讼请求中通常不仅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款项,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以利息损失作为计算方式的情形较多。但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尚不完善,经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起诉书、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表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各地法院对该类问题掌握的标准不同,操作不统一,存在多种不同的判决方法。下面笔者就逾期付款利息的几个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债务人不按期支付,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付款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承揽合同纠纷中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付款时间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保管合同中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错误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终点

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尚未系统、深入地研究,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归纳起来,各地主要有“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实际付款之日”五种做法。

    “起诉之日”的使用者主要是法院立案庭,因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以便计算诉讼费,有的法院甚至以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为由,引导原告将逾期利息的诉求主张至起诉之日,写明利息的具体数额,将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至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等之类的起诉状一律退回修改,然后再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判决作出之日”又分“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再审判决作出之日”3种做法,其主要理由是法院只能就债权人已经产生的损失或违约责任作出判决。“判决生效之日”的支持者认为,债务人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内履行符合法院判决书规定,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支付之日”观点则认为,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特别是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情况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有道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调整违约金,否则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

    笔者认为,“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实际付款之日”4种观点都不妥当,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债务人具有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但债务人也必须承担因行使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而增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后果。现实中,诉讼常常是违约方暂不承担责任的“避风港”,违约方甚至希望诉讼拖得越长越好。如果免去债务人支付全部诉讼期间或某个诉讼阶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就会导致债务人滥用诉权来逃避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指定履行期内仅仅免去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以及不被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在债权人没有自愿放弃诉讼期间和法院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免去债务人支付诉讼期间和判决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目前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无法律依据。其三,计算利息的时间链条不应出现断缺。在纠纷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利息尚可以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司法程序更应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免去债务人全部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诉讼程序或某个诉讼阶段有时长达数年),就会导致债权的部分利息无法纳入司法审查和判决,有时造成债务人无偿使用巨额资金、债权人承受巨大利息损失的后果。债权人的的合法利益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相反无须对其部分违约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四,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已明确必须适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规定的情况下,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会导致重复计算,有失公平。因此,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应当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

三、迟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笔者认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定违约金,该规定在创设理验上同时考量了补偿和惩罚功能。本来,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利息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此时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适当的司法干预是必要的,因此在立法上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不能选择适用的强制性规范,在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当排除重复适用当事人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利息计算时间终点的约定。

    多数情况下,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裁判结果部分一般都有下面三项内容:给付本金;给付利息;诉讼费负担。有人主张迟延履行只能是法律文书确定应给付权利人的本金。笔者认为,将法律文书中已经确定的利息数额不应计入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的逾期利息的基数,否则有利用利息计算复利的问题。但诉讼费应纳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范围,因为被执行人延期支付诉讼费的行为也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范围,同时这样操作便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迟延履行给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起诉状、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

目前,原告起诉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非常混乱。某些法院立案庭作出硬性规定,诉讼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就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判决,起诉人因此可能会蒙受起诉后的部分利息损失。这导致了许多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要求违约方自违约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并不很清楚。笔者认为,从依法维护原告利息方面的合法权益及兼顾法院“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的立案要求,起诉状关于利息请求一般情况下的准确表述应为:责令某某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X元)。

    各地法院判决书也往往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表述不一,有的甚至出现了严重逻辑错误。笔者认为,正确的表述应为: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逾期付款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止,按照××的标准计算)。同时,在所有判项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合同法逾期支付的条款_律临

《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了,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仍然没有付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损害赔偿的内容不仅仅包含损害的费用,还需要支付利息。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二、《民法典》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1、当事人有约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付款期限作出变更的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3、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应详细说明违约责任及支付违约金的时间、方式及逾期未支付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承担等详情。发生违约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提供自身损失的相关证据,要求进行赔偿。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知乎

买卖合同中,卖方就要履行按时交付货物的义务,而买方就要履行按时付款的义务。但现实中就不乏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买方在收货后,因为资金困难、遗忘、交接不当甚至是故意不想付款的,算逾期付款,卖方可以向买方主张违约赔偿。

逾期付款时间的认定方法,主要分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合同中就约定了付款期限的,以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二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付款期限的,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要求履行给付款,但必须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必要的准备时间过后,对方依然没付款的,即可认定为逾期付款。

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认定逾期还款时间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确定最终的还款时间。同时卖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买方承担支付价款、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请求。

通过起诉主张卖方权益,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合同纠纷,确定起诉法院的几个方法:

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明确说明你的诉讼请求,即可以说明认定逾期付款的请求和主张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的请求。

2、书证:如合同、运货单、收货单、汇款记录等等与案件相关的书面证据。

3、证人证言。

4、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等。

当卖方遇到对方逾期不付款造成自己损失的,应该尽快找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支付款项。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主张货物的款项以及对方违约金。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一个小案例】-知乎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80号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年8月19日之前

的,人民法院可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年8月20日之后

的,人民法院可以

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日、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元鑫矿业与润发煤业分别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了煤炭单价、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合同期限等。

2014年4月30日,润发煤业向元鑫矿业出具《润发煤业往来账目核对表》载明,截止2014年4月末,

润发煤业尚欠元鑫矿业货款21600342.81元

。账目核对表中盖有润发煤业公司印章。

2014年7月19日,徐鹏(甲方)、润发煤业(乙方)和元鑫矿业(丙方)签订《顶账协议》载明,乙方欠甲方煤款1512034.98元,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乙方欠甲方煤款1512034.98元转付给丙方等内容。

2014年6月9日,明兴发煤业作为出票人向元鑫矿业作为收款人给付100万元承兑汇票(票号20256923),元鑫矿业认可该款为润发煤业的已付款。

2014年6月19日,远弘煤业作为出票人向元鑫矿业作为收款人给付100万元承兑汇票(票号24649613),该款由远弘煤业记账作为向元鑫矿业的应付款作账,但由元鑫矿业向润发煤业开具了收据。

2014年9月20日,润发煤业出具《7月润发代元鑫加工明细》载明,润发应付元鑫296141.6元;润发应收元鑫271538.8元。双方对此明细无异议。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润发煤业是否应向元鑫矿业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

一、润发煤业应否支付元鑫矿业煤炭货款及利息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润发煤业与元鑫矿业自2012年10月起即存在煤炭买卖关系,虽然元鑫矿业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仅表述了2014年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但从2014年4月30日润发煤业向元鑫矿业出具《润发煤业往来账目核对表》载明的内容来看,涉及自2012年至2014年4月底的账目对账,且元鑫矿业也提供了2012年至2014年的各份买卖合同,并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因此,对润发煤业是否欠付货款,应结合2012年至2014年的煤炭买卖事实综合判断。润发煤业认为元鑫矿业仅以2014年合同起诉,而2014年合同双方未履行,故不存在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应付款问题。

1、根据2014年4月30日《润发煤业往来账目核对表》载明的内容:截止2014年4月末,润发购进原煤总金额21600342.81元。该核对表盖有润发煤业印章。

从内容看,该核对表载明润发煤业向元鑫矿业的应付款项各细目内容清楚,意思表示明确,且润发煤业认可该核对表的真实性。因此,元鑫矿业以此作为润发煤业欠付货款的证据应予确认,

由此可以证明截止2014年4月,润发煤业应付账款为21600342.81元。

2、对于2014年7月19日,徐鹏(甲方)、润发煤业(乙方)和元鑫矿业(丙方)签订了《顶账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欠甲方煤款1512034.98元转付给丙方。该顶账协议属于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性质,徐鹏亦到庭作证证明该转让的真实性,三方对该顶账协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由此,可以认定润发煤业对元鑫矿业负有债务1512034.98元。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考虑诉讼经济原则,该债务可在本案一并审理解决,应由润发煤业偿还。

3、根据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2014年9月20日《加工明细》表中载明,润发煤业应付元鑫矿业合计为296141.6元,润发煤业应收元鑫矿业合计271538.8元。两项相抵,润发煤业还应付元鑫矿业24602.8元应予认定。

(三)其他争议问题的认定。

……

5、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注:此条现已修改)

因此,润发煤业应向元鑫矿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元鑫矿业主张自2012年3月开始以每次交货的时间和货款逐笔逐段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第一次开庭时止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不能支持。鉴于润发煤业于2014年4月30日向元鑫矿业出具了《润发煤业往来账目核对表》载明应付款为21600342.81元,因此,该21600342.81元应由润发煤业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向元鑫矿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其余欠款应从欠付之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

润发煤业应支付元鑫矿业欠款共计22136980.59元(货款21600342.81元+加工费24602.8元+其他债务1512034.98元-已付款100万元)。

润发煤业支付相应利息:

以21600342.81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9日;

以20600342.8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以1512034.9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以24602.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润发煤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

1、原审判决对欠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2、原审判决判令润发煤业就欠付的货款支付利息以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一、关于原审判决对欠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

(二)关于三方《顶账协议》涉及的1512034.98元煤款问题。徐鹏(甲方)、润发煤业(乙方)和元鑫矿业(丙方)签订的《顶账协议》明确约定,润发煤业欠徐鹏煤款1512034.98元转付给元鑫矿业,各方对该顶账协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对该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当。

……

(五)关于2014年6月19日支付的100万元承兑汇票(票号24649613)应否作为本案已付款的问题。该承兑汇票虽然系远弘煤业作为出票人开具,但元鑫矿业向润发煤业开具了收据,收据载明交款单位是润发煤业,应当据此认定元鑫矿业认可该汇票是润发煤业向其交付的煤款,原审判决仅根据远弘煤业的财务资料,未将此作为本案中润发煤业的已付款,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原审判决判令润发煤业就欠付的货款支付利息以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润发煤业是否应支付利息以及利息计算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

并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

。但合同约定款到发煤,即付款义务在先,而

润发煤业至今尚欠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判令润发煤业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润发煤业关于其不应支付利息以及原审判决认定利率标准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利息的起算点问题。

《煤炭买卖合同》约定款到发煤,并约定结算周期当月26日至次月25日。2014年4月30日,双方经核对账目,确认润发煤业尚欠货款21600342.81元。2014年6月9日,润发煤业向元鑫矿业支付货款100万元。原审法院分别以2014年5月1日和2014年6月10日作为“逾期”的起算点,并无不当。因2014年6月19日润发煤业又向元鑫矿业支付货款100万元,故应以19600342.8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关于1512034.98元的计息起算点问题。三方《顶债协议》载明,2013年1月至4月乙方(润发煤业)先后支付甲方(徐鹏)煤款1350000元,尚欠1512034.98元,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乙方(润发煤业)欠甲方(徐鹏)煤款1512034.98元转付给丙方(元鑫矿业)。通过上述内容可知,《顶债协议》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协议,所转让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故在《顶账协议》签订之时润发煤业已负有给付义务,原审判决判令自协议签订次日即2014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2136980.59元。

润发煤业并支付相应利息:

其中,以21600342.81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9日;

以20600342.8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

以19600342.8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以1512034.9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以24602.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找法网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06-2916: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那么,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接下来由找法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2004年1月1日起又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二、合同逾期支付违约金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违约金比例过高会无效吗?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那么就有效。

  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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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怎么写-法律快车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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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8-19

23: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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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不同的合同类型,法律对于违约金的限制规定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人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跟延迟履行金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如何区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怎么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常,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不同的合同类型,法律对于违约金的限制规定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人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跟延迟履行金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如何区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怎么写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区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1、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依据合同法,法院判决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

  2、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

  3、逾

期付款违约金

和迟延履行金之间的区别在于计算标准存在本质的不同,但这也是两者关系具有紧密联系的地方。

  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怎么写

  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技术资料)的,

  (1)

逾期

在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在日以上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参考法规: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怎么写

”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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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快车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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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12-19

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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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进行买卖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的当事人会约定付款和交货的时间,那么你知道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进行买卖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的当事人会约定付款和交货的时间,那么你知道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原则是“没约定,就法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没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则出卖人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则视同无约定,并按照未约定情形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违约金不能仅局限于"违约金"三个字眼,如果有“滞纳金”、“赔偿金”,甚至是“罚款”等约定时,且从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规定,就应遵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按照违约金进行处理。

  虽然法律授予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基于我国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

  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怎么写

  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技术资料)的,

  (1)逾期在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在日以上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参考法规: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内容,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守约方还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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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找法网

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0716:2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买卖关系越来越密切,很多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

买卖合同

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

借款合同

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二、买卖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一)买卖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

  3、履行方式、时间、地点;

  4、违约条款;

  5、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

  (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合同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法律条款规定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一方有逾期付款行为的,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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