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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涉嫌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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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了三年多,现在收到短信说正式以涉嫌贷款诈骗立案审查,我该怎么办-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逾期了三年多,现在收到短信说正式以涉嫌贷款诈骗立案审查,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11-0409: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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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欠款xx贷本金8000,逾期了三年多,现在收到短信说正式以涉嫌贷款诈骗立案审查,于公安网上传立案结果。我该怎么办逾期了三年多,现在收到短信说正式以涉嫌贷款诈骗立案审查,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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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西藏那曲

  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自的,二是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此,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此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是立法的疏漏;其二认为,如单位贷款诈骗的,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罚,自然人也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三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对此舍弃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条,不仅违背法条竞合的原理,而且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高法的会议纪要认为:单位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的钱款,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不以犯罪论处,不仅放纵犯罪,而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就应当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不予处理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对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高法的解释基本上符合刑法原理,对于单位而言,这种情形不属于法条竞合,因为在单位实施本行为时,由于刑法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事实上就没有相竞合的法条,因为单位并不触犯贷款诈骗罪。但这确实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应当在刑法修订是予以矫正。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本罪即贷款诈骗罪论处。此种情形表现为:虚拟人名贷款;冒用他人之名贷款而被冒用人不知情或者被冒用者贷过款但贷款数额少于金融机构的帐面贷款额等3种情形。这在理论上被概括为:冒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以假名贷款。应当根据行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其主体的身份,分别定为:挪用性质反对犯罪和侵占类犯罪。即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以及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等。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转贷或者归其他个人用途,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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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西藏拉萨

银行要求两年内不能累计6次(含),连续3次(含),单次逾期不超过90天,才具备贷款资格。如果只是偶尔逾期,贷款可以跟银行沟通解决。但累计次数或者连续次数超过规定,或者单次逾期天数超过90天,不管什么关系,是不能贷款的。信用卡逾期后果:1,资金损失,每天按万分之五收取罚息,按月复利,时间越久利息越高。2,信用卡逾期累计六次连续三次,就会有不良信用记录,连续三次就是指逾期九十天以上。一旦有不良记录,以后贷款和申请信用卡就非常困难。3,现在银行大都委托第三方催款,会采取各种恐吓,威胁手段,告知家人和朋友,单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4,银行首先会短信、电话提醒,然后专人两次催收,三个月后会起诉;5,如果金额较大,一般两万元以上就判定为金额较大,经银行反复催款不还的,涉嫌诈骗,银行报警后,有可能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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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诈骗新套路:你收到过“信用卡逾期”短信吗?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Paper

近期,不少人收到自称“银行官方客服”发送的信用卡逾期提醒短信,并声称违反规定将追责并上报征信。市公安局民警提醒,这是近期比较典型的电信诈骗,市民要提高警惕,非官方短信切勿理会,信用卡密码、安全码、验证码等不随意告诉他人,短信内不明链接不乱点,避免掉入诈骗陷阱。

【接到逾期提示短信】

近期有信用卡用户反映,忽然接到譬如“1069010443311110”等类似号码发来的短信。短信格式与银行常规业务短信相似,主要内容为告知用户的信用卡逾期,并让用户联系短信中提供的客服手机号码如“13138191170”“18342733567”等,称如不及时联系将影响征信并冻结信用卡。幸运的是,用户并没有轻信短信内容,而是选择了向银行客服咨询反馈。

民警表示,这种新型电信欺诈主要是利用持卡人关心征信的心理。诈骗分子发送短信与用户建立初步联系,一步步引导用户获取信息,然后以清除不良征信或者解冻信用卡名义诈骗。专家表示,通过对犯罪案例拆解,发现欺诈过程环环紧扣,提醒信用卡持卡人务必留意,以防被骗。

【解密诈骗过程】

民警解密诈骗过程:首先,持卡人收到诈骗分子发来的信用卡逾期提醒短信,短信内指引处理征信问题可回拨电话。

当持卡人回拨电话时,诈骗分子便告知持卡人因还款延迟入账导致卡片冻结或征信不良,从而骗取卡号、CVV2、短信验证码等;紧接着诈骗分子以修改征信需要还清当前欠款、调高额度或者制作交易流水等为由,欺骗持卡人通过各种途径往信用卡账户中转入尽可能多的款项;诈骗分子操作后,便告诉持卡人解冻失败,“银行”会将一笔款项转至持卡人储蓄卡“帮助”美化银行流水,以便继续解冻,以此骗持卡人提供同名储蓄卡信息。

实际上诈骗分子利用上面的操作已经骗取到持卡人信用卡的APP账号和密码,再将持卡人信用卡内资金取现至持卡人储蓄账户,给持卡人造成储蓄账户收到银行转账的错觉。取得持卡人信任后,诈骗分子又诱导持卡人将这笔“银行”的钱“转回”到对方“行长”的账户,从而完成整个诈骗流程。

此外,如诈骗分子在诈骗过程中泄露马脚,无法继续行骗时,将通过骗取的验证码登录持卡人信用卡APP,使用扫码付盗用持卡人账户内的资金。

【廊坊公安发布提示】

非银行官方短信不理会、含链接不要点。官方客服不会通过私人电话联系客户或以清空额度及注销账户的名义要求客户将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另外,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官方客服也不会通过私人账号联系客户,以办理业务名义索要客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在资金安全方面,以消除不良征信名义提前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行为均是诈骗手段,不良征信是不能人为消除的。以账户异常名义要求将账户或银行卡中的资金转移到指定安全账户的行为,也是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

不要理会非官方电话,短信中的链接不要随意点击,这些链接很可能是为了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短信中的电话不要直接回拨,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告诉他人。如有疑问,应及时联系官方客服询问或核实,同时也可以选择挂失信用卡,以保证自身财产安全。

来源:“廊坊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提醒|诈骗新套路:你收到过“信用卡逾期”短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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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贷款诈骗”案件将正式生效,律师函由今日发往你户籍所在地,有疑问咨询律师事务所:-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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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只要是被司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主要是在刑事拘留之后、逮捕之前办理。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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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唐山

就被拘留15天而言,不能凭此来判断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一般最多15天,并罚是不超过20天;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之内,最多不超过37天。所以,如果被拘留15天的,有可能是刑事拘留,但也有可能是行政拘留。要判断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如果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就是刑事拘留;否则就是行政拘留。2、行政拘留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如果是刑事拘留的,也会有相应的拘留证要求犯罪嫌疑人签收,一般情况下还会同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3、如果当事人在被关押15天后被释放的,都会有相应的释放证明书,上面会注明被拘留及释放的原因,由此也可以判断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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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张家口

对于合同诈骗罪应判刑多久这个问题,要看诈骗数额具体是多少,一般是:(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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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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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_百度百科

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文名

合同诈骗罪

外文名

crimeofcontractswindling

定    义

非法占有

为目的欺骗手段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认    定

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主文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0〕23号][2010.05.07发布][2010.05.07实施]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欺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根据欺诈人是否为一定的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欺诈和消极的欺诈;根据欺诈行为是否由合同当事人所为,可以分为合同相对人的欺诈和第三人的欺诈;根据欺诈的内容,可以分为合同主体的欺诈、合同条款的欺诈、合同标的物欺诈、合同履行的欺诈,等等。欺诈行为一旦符合法定的主客观要件,跨越了民事行为的界限,便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构成犯罪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行为也规定为合同诈骗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一)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二)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三)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认定。无论是正式的书面合同,还是简易的口头合同,都是合同法所承认和保护的合同,而且随着科技和经济生活的发展,新的合同形式将不断出现,合同法因而出于前瞻性的考虑,规定了“其他形式”合同的弹性条款。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都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与利用书面合同在所侵犯的客体方面并无本质区别,而且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并未排除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因此,只要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完全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也即保护的客体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合同秩序,而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因此,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也不应有过多限制,只要是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秩序的合同,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而且刑法本身也并无“书面合同”的明确限制。当然,从刑事诉讼角度考虑,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但是,不能以便利诉讼为借口否认口头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实一定形式的合同存在,那么就应满足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五)假冒专利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假冒专利罪与合同诈骗罪在一般情况下界限是清楚的,但在假冒专利罪的行为表现中,存在“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情况,如果是因为这种行为而构成假冒专利罪,则有可能和合同诈骗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因为这种行为涉及在合同中使用虚假内容,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的手段。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目的是否在于通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否成为合同诈骗的手段。如果行为人仅在签订的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但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后来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的则只成立假冒专利罪。即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也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合同进行诈骗话动,同时以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为手段的,则成立假冒专利罪与合同诈骗罪两罪,它们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六)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都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但在侵害的客体和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区别。从犯罪客体看,三罪都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但合同诈骗罪还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则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客观要件看,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客观上都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但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欺骗手段,将他人预付款、货物、货款或担保财产等财物非法占有;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则是行为人以使用虚假的金融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作为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支付合同价款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会导致三罪在行为方式上互有交叉,按照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以虚假的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支付合同价款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一个危害行为只应依据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给予一个刑法评价。这种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属于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所以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关系看,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来看,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当出现交叉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合同担保而进行诈骗,由于《刑法》第224条第(2)项明确规定其属于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不符合票据诈骗罪中以虚假票据进行结算的方式直接骗取受害人的财物的行为特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

案例名称:

王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类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二审

(一)案件详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与此一致。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商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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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甄某使用“倪某”“张某”等账号,在某平台上接受他人发布的货运订单,双方约定直接送达且货到付款。事后,甄某雇用他人将货物运至山东省临沂市的物流公司进行转运。甄某向物流公司隐瞒其与被害人的协议,要求物流公司虚开货运单,并先行垫付运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被害人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运费才能拿到货物。被告人甄某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10次,骗取5万元。

对于甄某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存在三种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甄某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起诉。强迫交易罪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是基于不给付就拿不到货物的威胁而处分财产,因此,本案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甄某利用物流行业货到付款的交易规则威胁被害人,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本案应该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甄某应以诈骗罪定罪起诉。甄某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从被害人处骗走货物。甄某向物流公司隐瞒真相,要求物流公司垫付虚增的运输费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合同只是个形式,甄某实际侵害的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以诈骗罪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甄某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起诉。甄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在网络平台承运客户直接送达的货运订单,隐瞒货物运送方式(委托物流站送达)和运送价格(高于商定价格)的真实情况,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同意其安排的驾驶员运走货物,后其指使物流公司虚开物流单,通过物流公司垫付费用实际获利,该笔费用最终由客户承担。甄某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甄某实施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合同上。只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否则只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法定类型的诈骗罪。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所谓合同签订和履行,指从订立合同要约开始,经过承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以至合同的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害人就运输货物发出要约,之后甄某以他人名义且隐瞒履行能力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合同。甄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口头运输合同,客观上有履约行为,因此,该案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这一基本要件。

甄某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诈骗的主观故意发生在财物取得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行为表面上非常相似。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如果当事人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只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便是合同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履行能力,但其认为在履行前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取得履行能力,事后也进行了努力,由于种种原因,比如经营困难造成的未能履约,则是合同纠纷。甄某在某平台接单后,直接联系运输司机将货物运输到物流公司,由此可见,甄某根本就没有履约意图且没有履行能力,其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且甄某也承认其没有货车也不从事快运,就是想利用交易规则骗取物流公司垫付虚增的运费,由此可见,甄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发生于财物取得之前。

甄某在整个过程中无真实的交易意思,其追求的目的并非从完成交易中获利,故甄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在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想要达到完成交易的结果,通过交易收取较高售价或支付较低购价,以获取在公平、平等的市场交易中无法得到的暴利。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以“交易”的形式,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而不是促成交易,则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在本案中,甄某与被害人及物流公司有运输协议,虽有“交易”形式,但甄某主观上是通过此种形式获取物流公司的垫付款。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最高法何帆:15个合同诈骗参考案例要旨汇总_腾讯新闻

来源:何帆编著《刑法注释书》(第二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转自:麦读。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0507)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

二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指导性案例·检察】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JZD91-2020〕

1.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当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要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准确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发现公安机关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进行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对于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挂案”,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2.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公报案例】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GB2003-1〕

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对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通过签订“兼并”协议控制被兼并企业财产后恶意处分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的认定: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兼并合同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履行兼并合同的能力,而且在以零价格实施“兼并”后,并未按照兼并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是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财产,其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无任何履行兼并协议规定义务的诚意,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兼并”企业财产的主观故意,并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

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其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此外,行为人骗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行为人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可以看出,行为人虚构身份,以许诺给他人介绍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利用他人想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心理,骗取各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第457号:宗爽合同诈骗案〕以

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与他人签订“聘请顾问协议书”,以自己承包的公司及自己成立的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出国签证咨询业务,收取他人钱款,许诺如办不成出国签证,再如数退还钱款。行为人所签订的“聘请顾问协议书”,表面上像一个咨询性质的协议,具有技术服务性质,但根据其提供的所谓服务内容,实质上是一个代办出国签证性质的委托代理合同。这种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一定的代理服务内容并体现了一定市场经济活动性质,利用这种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代办出国签证的市场秩序,因此应认定为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之中,骗取的钱款正是合同约定的报酬标的,在没有为他人办成出国签证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第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

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与其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第645号:曹戈合同诈骗案〕伪

造购销合同

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

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

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

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

如何定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与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信任,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因合同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侵害了反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参考案例第716号: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

的身份

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

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职务是一项由单位分配给行为人从事的一种持续的、反复进行的工作,担当职务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非单位临时一次性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项事务。行为人并不是公司聘用的职工,而仅系公司临时一次性授权的、只负责某项业务洽谈的代理人,故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所要求的主体身份,不能认定其犯罪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行为人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其与公司的协议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案例第807号: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1.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调包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

2.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第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经济合同,诸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应当排除在外。第二,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实践中相当多的经济实体往往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将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外,不符合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原则。第三,合同不管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签订,只要能够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3.承运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合同,行为人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承运的优质豆粕暗中调换为劣质豆粕,事后又按合同约定运送至约定地点,其正是利用合同实施了诈骗活动,不但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第808号:吴某合同诈骗案〕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挂靠人员是否属于运输公司员工,可以通过挂靠人员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资关系、雇佣关系综合认定。承运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要式合同,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活动,不但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第876号: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过程中,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

〔参考案例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在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确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该款具有量刑情节及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是对以既遂形态设置的法定刑幅度的补充;既未遂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应当仅适用于未遂部分,不能适用于整个犯罪,应当根据未遂情节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后,即先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

〔参考案例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参考案例第1299号: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是否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合同诈骗案中,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所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简单地因被告人有欺骗行为直接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尤其是项目真实存在,行为人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合同相对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挽回损失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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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网贷逾期骗贷罪立案标准-找法网

2022年网贷逾期骗贷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1-10-1911: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很多人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可能会选择在网上一些借贷平台贷款,如果能暗示还钱还好,如果不能按时还款的话,就造成了网贷逾期的情况,情况严重的会可能构成骗贷罪,那么2022年网贷逾期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2022年网贷逾期骗贷罪立案标准

  1、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会找人包装个人信息,在证明材料上剑走偏锋去做一个"章",力求提高申贷成功率。

  2、借款人想获得额度比较高的贷款,然而没房没车,也没有其他资产证明,以为花个千把块钱就搞定。

  3、借款人无固定单位,银行流水少不符合申贷要求,所以想要提高贷款额度,做份假银行流水。

  4、贷款人的征信多次逾期、逾期严重、黑名单等,征信已经黑无可黑,"想办法"制作假征信报告,这种操作比较困难,因为银行内部可以查到。

  一般来说,骗贷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总而言之,银行欠款不还,如果被查出来符合以上的情况,有可能会以骗贷罪论处。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网贷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网贷逾期起诉时间:一般诉讼时效是约定借款到期日起两年,这是起诉你的诉讼时效,一般平台给你下两三次催收后你不还人家就起诉你了,不会超过借款到期日后二年内。如果起诉,大多数情况是在你逾期未还的两个月到三个月之间,每家平台的规定不同,建议尽快偿还欠款,造成严重逾期将要承担高额逾期费用、平台的花式催收,个人征信也会产生污点。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起诉必须是宵起诉权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三、网贷逾期被起诉要坐牢吗

  贷款是民事行为,不会转化为刑事案件,不会坐牢,你的网贷,逾期,高利贷人,就会吓唬你,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吓唬你只是催款而已。如果被起诉到法院,是法院向你送达纸质的诉讼状、传票,需要你签收的,不是对方短信、电话通知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2022年网贷逾期骗贷罪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诈骗金额不足四千元的话,为罚金刑,如果超过了五千,就可能面临拘役的刑罚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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