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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未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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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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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已经进行约定,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件事实

原告张小花母亲史某与被告林某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17日生育原告张小花,2010年9月11日在本院主持下史某与林某调解离婚。调解协议规定:原告张小花由史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30元,自2010年9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每一年支付一次。待张小花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责,被告林某对张小花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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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结合本案,原告监护人史某与被告林某2010年9月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原告张小花随史某生活,被告林某每月出抚养费230元。时隔三年,随着原告年龄和物价的增长,230元的每月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原告张小花的基本生活,考虑现今物价及原告年龄、入托等因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从原来的230元增至500元,较为合理,原告要求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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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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