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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吴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所地:
被告人华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 市 区 街 号,(户籍所在地: 省 市 乡 行政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由 市公安局 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 因故意伤害原告人 身体,赔偿原告人 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人 在 市 区 中路 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 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 拳打脚踢,使用凶器 打击原告人 头部、脸部,将原告人 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 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 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 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 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 被打后,被送往 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 市 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 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 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 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 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 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 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2: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X,男,xxx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经常居住地xx县xx镇,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号,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xx县冰溪镇西商苑“xxx”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篇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
原告人XXX,男,1xx5年6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xx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xxx年x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1年7月x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篇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1xx2年6月1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1xx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1年x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xx1年x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1年10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5: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6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4年 3月1x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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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 3月18 日
篇7: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