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在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专家: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打造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甬政发〔2021〕24号)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甬科资〔2021〕46号)规定,现将2023年度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基本要求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三个类别。
(一)科技创新特别奖
1.评定条件
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团队):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带动技术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的。
2.提名材料
(1)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提名书(个人)(附件1)或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提名书(团队)(附件2);
(2)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二)青年科技创新奖
1.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2)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中自主创办或领办企业,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2.提名材料
(1)宁波市青年科技创新奖提名书(附件3);
(2)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具体类别包括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软科学类。
1.评定条件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1)基础研究类
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一等奖项目: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项目: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2)技术发明类
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领域中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等奖项目: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
二等奖项目: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
三等奖项目:非国内外首创,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
(3)技术开发类
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一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
二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
三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的作用。
(4)社会公益类
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一等奖项目: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二等奖项目: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明显。
三等奖项目: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一定的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5)重大工程类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一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三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
(6)软科学类
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一等奖项目: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
二等奖项目: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重要作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
三等奖项目: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的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经产生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提名材料
提名材料包括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附件4)及其相关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应按《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填写说明》的有关要求填写,重点突出申报项目的重要科学发现、主要技术发明或科技创新,内容完整、真实,文字描述准确、客观;
(2)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类项目,必须提供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并提供企业支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版权)转让费等有效凭证;
(3)在已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更高等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中使用过的知识产权、论文等成果不得在申报项目中重复使用;
(4)附件材料主要包括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应用证明或采纳的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和标准规范证明、代表性论文、专著等、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完成人合作关系证明、公示证明、承诺书、成果登记证书、查新报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提名技术开发类项目)等其它材料。附件材料是提名书存档内容的必备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知情同意报奖证明(原件)作为备查材料无需以附件形式上传。
二、提名方式与要求
(一)提名单位(专家)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可由下列个人、组织提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4.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5.市科技创新特别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6.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
7.区(县、市)人民政府;
8.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在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市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本人提名成果的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二)提名要求
1.科学技术奖提名成果(人)需在我市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学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2.科技创新特别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名候选人一般应获过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或者在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青年科技创新奖的提名候选人应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不超过40周岁。
4.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的获奖者,5年内不得再次被提名同类奖项,其中科技创新特别奖的奖励次数不超过2次。
5.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原则上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登记科技成果;
6.提名基础研究类,提供的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提名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和社会公益类的技术应用或者推广应用时间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并产生社会或经济效益。提名重大工程类的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实际应用。提名软科学类的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已验收并经实践验证,若研究成果用于规划、计划相关决策咨询,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实施;
7.提名项目已列入市级及以上计划的,应当在项目整体完成验收后提名;
8.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的不同奖项提名中重复使用;
9.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10.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名:
①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②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
③仍处于保密阶段的项目;
④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材、食品饮料及添加剂、农药化肥、兽药、疫苗及添加剂、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压力容器等特殊行业的项目,无相关部门审批(审定、认定)文件;
⑤失信被执行人和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⑥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完成单位、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作为完成人员的项目;
⑦相关技术内容已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已提名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但尚未公布结果的项目。
三、提名流程
(一)单位提名流程
1.单位内部公示。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的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交提名单位;
2.网络系统填报。申报单位登录“宁波科技大脑”(),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完成登录后,点击“进入工作台”,选择“办事大厅”,找到对应计划类别,选择“单位提名”进行填报,填报完成后点击“上报”,提交至相应的提名单位。对于新用户,需注册后才能进行网络填报。
3.提名单位审核。提名单位根据奖励类别提名书填写要求,对提名书及其附件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正。
4.提名单位公示。提名单位应将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部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5.提名书上传。经初审合格后,申报单位在网络系统内“下载申报文档”并打印。在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处签字、盖章,并经提名单位签章后,扫描并上传到申报系统。
6.提名函寄送。提名单位在系统内上报提名项目,通过系统导出《提名项目(人选)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会同提名函一并寄送我局。
(二)专家提名流程
1.单位内部公示。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的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2.网络系统填报。申报单位登录“宁波科技大脑”(),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完成登录后,点击“进入工作台”,选择“办事大厅”,找到对应计划类别,选择“专家提名”进行填报;对于新用户,需注册后才能进行网络填报。
3.提名专家书面审核。提名专家根据奖励类别提名书填写要求,对提名书及其附件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正。
4.提名书上传。经提名专家审核确认后,申报单位在系统内“下载申报文档”并打印。在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处签字、盖章,经提名专家签字后,由申报单位扫描并上传到申报系统。
5.专家提名表寄送。申报单位在系统内点击“上报”,将提名项目提交我局。提名专家填写《专家提名表》并打印、签字后,将《专家提名表》纸件(1份)寄送我局。
四、监督与责任
1.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履行相应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成果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2.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及开展其他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公正性活动的,按照《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3.我局将对提名者的提名材料质量、提名成果获奖情况、提名奖项类别符合情况、履行科研诚信责任等相关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对于违反《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受到处理的提名者和被提名者,相关信息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视情予以公布。
五、其它事项
1.填报时间
申报网络开放时间为8月25日09:00至10月15日18:00,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各单位(个人)的提名函件,应于10月22日前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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