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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阻碍施工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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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阻碍施工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1657.工程项目业主、监理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施工,给施工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其阻工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557.最高人民法院(2023)民提字第135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中铁十局在施工东都至平邑铁路工程过程中,大众园林公司采取用空心砖垒墙、堵塞施工道路、打横幅、挖断施工便道等方式阻碍施工,造成中铁十局新建道路及误工损失。

中铁十局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大众园林公司赔偿中铁十局损失9185119元。

大众园林公司辩称,(一)大众园林公司采取砌墙等不正当手段是因为中铁十局施工不当,致使大众园林公司苗圃被淹死亡,大众园林公司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不得以才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并非无理取闹。(二)中铁十质所称大众园林给其造成损失9185119元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侵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大众国林公司因其采取用空心砖垒墙堵塞施工道路、打横幅、挖断施工便通等方式阻碍施工的不当行为,使中铁十局产生误工损失同时也增加施工成本,大众园林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大众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十局赔偿损失3592116.52元。

大众园林公司上诉称,大众园林公司采取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不损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在损害事实、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损害数额的认定上,事实不清。请求驳回中铁十局的诉讼请求。

中铁十局辩称,大众园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对侵权过错的构成认知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大众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1.大众园林公司侵权的事实是否成立。2.由于大众园林公司的阻工行为给中铁十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二审裁判要点:

1.关于大众园林公司侵权的事实是否成立。大众园林公司虽然与中铁十局之间存在苗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大众园林公司仍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行为,保护权益。大众园林公司采取用空心砖垒墙、堵塞施工道路、打横幅、挖断施工便道等方式阻碍中铁十局施工通道,中铁十局因施工所需土方必须绕道运输,增加了运输成本同时给中铁十局造成设备闲置、人员误工等实际经济损失。大众园林公司的阻工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大众园林公司的阻工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众园林公司提出的“上诉人采取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大众园林公司阻断施工通道之后、中铁十局为减少因阻工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时绕道通行,因此增加的施工工程成本以及因阻工行为造成的设备闲置、人员误工损失,经过一审法院委托的山东国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价值为3592116.52元。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将该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大众园林公司提出的“关于一审法院仅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就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众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铁十局诉称新修四条道路造成损失与事实严重不符,该四条道路没有经过新修,也没有廷长,是村里历史形成的耕种用路。对此,大众园林公司调取了该片区域的卫星云图,能够充分证明中铁十局虚构新建四条道路,以及当庭谎称对四条道路进行延伸加长,欺骗一、二审法院的事实。(二)损失认定所依据的鉴定报告是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辩称,大众园林公司据以提起再审的所谓新证据并非民事诉讼法上的新证据。大众园林公司称中铁十局虚构新建四条道路以及对四条道路延长以欺骗法院,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案鉴定报告应当作为证明大众园林公司侵权造成后果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未对本案鉴定机构的选择提出异议,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报告和签定材料均经双方质证,鉴定机构亦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程序合法有效,鉴定结果真实明确,应当作为认定损失的证据。

大众园林公司在再审中交了以下新证:新证据一、谷歌地图上调取的航拍图,用以证明中铁十局所谓的修路、加伸延长均不存在,只是自然存在的老路。新证据二、二审法院庭审笔录第11页,用以证明中铁十局当庭表示延长道路占用他人耕地有补偿协议将于庭后提交,但其至今未能提交,说明其虚构事实。新证据三、2023年4月11日中铁十局《关于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反映》,用以证明中铁十局向二审法院主管副院长写了情况反映,法院领导干预司法,明显不公。

法院再审查明:2009年东都至平邑铁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大众园林公司采取用空心砖垒墙、堵塞施工道路、打横幅、挖断施工便通等方式阻碍中铁十局施工,经中铁十局报警,平邑县公安局对大众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清阻工一案进行了调查。

中铁十局东平铁路项目经理邱宝君在2010年5月31日的询问笔录称,2009年11月动工时周海清阻拦了一次但被制止,2010年1月周海清在施工的地方用空心砖垒墙阻断了施工运料通道,3月按照工期并开工,把那道墙拆了,后周海清两次用挖掘机挖断施工便道,在基坑边上搭帐篷、种树,并雇人开车手持大刀在工地上转悠,5月2日工程被迫停下来,直至询问时仍未复工。周海清在2010年1月1日的公安讯问笔录中称,由于2000年8月连下了几场大雨把苗圃淹了,其认为是修铁路造成的,便让人买空心砖把施工的路堵上了,后来让修铁路的用推土机推倒了。周海清在该讯问笔录中还承认打横幅及雇了七、八个人开着他的车去铁路施工现场的事实,并陈述这么做的目的是想多要点钱,现在已认识到错误。

一审诉讼中,东平铁路工程指挥部、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平铁路监理站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涉案工程建设期同,因大众园林公司人为阻工,给施工单位中铁十局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如下:1、因阻工,中铁十局新建施工道路4条,分别是西坝村一条3KM,西岭一条2.5KM,北大支坡一条1.7KM,西合村一条0.3KM,共计7.5KM。因阻工致使中铁十局DK49+670-DK43+019区段的路基上石方共计439133立方米运距增加,比走原被阻断施工道路平均多行8公里.2.康家寨大桥工程施工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6月3日完全被迫停工,共计89天.3、DK49+021至D49+635段路基施工误工时间自2009年10月17日至2010年3月15日,共计149天。

再事争议焦点:大众园林公司的阻工行为给中铁十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再审裁判要点:大众园林公司因与中铁十局之间的财产损害,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中铁十局施工,给中铁十局造成了经济损失,其阻工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铁十局主张,大众园林公司的阻工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绕道通行而增加的运费、新修道路而增加的施工费、设备及人员闲置而产生的误工费,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前述三项费用分别为1857166.48元、339868.6元、1395081.04元,合计3592116.52元。

1.关于绕道通行增加运费的认定。因大众园林公司阻断施工道路,中铁十局不得不绕道通行,由此造成土方运输成本增加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中铁十局主张平均绕行公里数为8公里,并提交了《情况说明》以及绕行路线平面图为证。大众园林公司在2023年5月29日的一审庭审质证中,对中铁十局提交的平面图予以认可,表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交了四份《公证书》用以证明案涉四条绕行道路的共计3.6公里。鉴定报告认定,扣除利用原铁路路基的长度,平均增加运距4公里计价。本院认为,鉴定报告认定的绕行公里数与大众园林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的情况差距不大,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由此计算中铁十局增加的运费损失为1857166.88元,应予支持。

2.关于新修道路增加施工费的认定。中铁十局主张,由于大众园林公司阻路、该公司不得不对绕行的村道进行加固、延长,以满足施工运输要求,由此产生了新修道路施工费。鉴定报告虽认定修路费用为339868.6元,但鉴定机构并未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时的路况进行鉴定,而是按照东平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平铁路监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所附图纸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在一审质证时对此解释为“道路是临时道路,上面是土和碎石,经过两年多时间,损毁严重,已经不是原来的状况,所以不能按照实物,只能按照图纸”,而大众园林公司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公证书》显示,四条村道又各村自行修建,非其他单位修建。对此,中铁十局未能进一步提交道路施工的原始资料补强证据,其关于新修道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设备、人员闲置产生的费用认定。中铁十局主张,由于大众园林公司阻路,导致康家寨大桥工程误工89天;DK49+0211至DK49+635段路基施工误工149天,由于工程各个标段均已外包,相应的人员、设备配置均已饱和,无法将误工标段的人员、设备调配至其他标段施工,只能留守现场做看护等零星工作。中铁十局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损失统计》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鉴定报告关于误工损失的认定正是根据《情况说明》作出。本院认为,《情况说明》显示大众园林公司阻工造成DK49+021至DK49+635段路基施工自2009年10月17日至2010年3月15日误工,康家寨大桥工程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6月3日被迫完全停工,然而,平邑县公安局2010年5月31日对中铁十局东平铁路项目经理邱宝君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2009年11月动工时大众园林公司虽有阻工行为但被制止,2010年5月2日才被迫停工。大众园林公司在2023年5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对圆润鉴咨字20日第005-1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中,认可邱宝君公安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并认为邱宝君的笔录证明康家寨大桥工程的停工开始时间为2010年5月2日,《情况说明》所称的停工终止时间2010年6月3日只有一个月时,《情况说明》所称其他误工、停工时间与邱宝君的证言相矛盾,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本院认为,康家寨大桥工程2010年5月2日至6月3日停工33天的事实,有《情况说明》及邱宝君的询问笔录为证,且得到大众园林公司的认可,应予认定。根据《鉴定报告书》关于康家寨大桥工程误工费3336.5元/天(0#台模板租赁费854元/天+1#墩身钢模板租赁费82.5元/天+人员误工费2400元/天)计算,停工33天的工要共计110104.5元,予以支持。中铁十局主张的其他停工、误工时间,仅有事后出的《情况说明》为证,没有其他证据辅证,且与邱宝君的证言不符,不予认定。

综上,一、二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一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以及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济铁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山东大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67271.38元;三、驳回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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