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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两法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保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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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马上就要到了,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儿童节比较特殊,因为有两部新修订的关涉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从今天起莱检君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你逐一讲解这两部法律:

学校是同学们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是如何落实学校保护的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二十五条至四十一条是学校保护专章,秉持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多个维度规定了学校的责任与义务。

问题1:如果学生在学校里遇到了欺凌,学校需要做什么?

案例1:近日,河南濮阳市某中学流传出一段视频,视频中一男生被多人围殴霸凌。期间霸凌者反复要求他下跪道歉,多次用扇耳光、脚踹等方式殴打该男生,甚至还打断了一根拇指粗细的棍子。事发后霸凌者中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定义: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近年来,“校园欺凌”越来越多的被大家关注,而这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的责任义务:防控的义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制止的义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处理的义务,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义务: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义务: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向公安、教育部门及时告知严重欺凌行为,并配合依法处理。

问题2: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参加商业活动,要求学生购买指定商品吗?

案例2:近日,四川遂宁射洪市某中学要求学生支付5998元购买平板和软件,这样就有资格进入“平板平行班”就读。调查组随即入驻,经调查全市有7所学校,48个班进行平板教学,涉及2369名学生。而记者发现,家长高价购买的平板电脑,网购平台售价1599元,且厂家已停产多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所以,学校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和软件的行为是违法的。作为公立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本质是教书育人,但近年来有的学校与商家合作,要求学生参加商业活动、要求家长购买指定产品,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打破了校园的安宁,《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隔断学校和商家的联系,净化了校园环境,还学生一片学习的净土。

问题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安全。

案例3:近日,广西北流市新丰镇某幼儿园,一名25岁男子闯入幼儿园中,持刀将幼儿园老师和学生砍伤。事件中,有多名老师和学生受伤,已致2人死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群体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学校、幼儿园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安全,这种保护既需要完善的制度管理,又需要安全的场所以及安保设施、人员的配备,同时,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问题4:老师可以体罚或者辱骂学生吗?

案例4:近日,天津某中学老师训斥学生的音频在网上流出,并引发热议。音频里老师肖某某表示自己以往带过的学生大多家境富裕,有钱或者有权,但犯错的学生家境一般,上课时的表现不如其他同学,那些家境好的同学上课没有说话,但该同学却好意思上课说话,这让她很生气。她还表示:“别怪我瞧不起你,班级里某某妈妈一年挣到的钱,比你妈妈50年所挣到的钱都多,你们的素质能一样吗?这不可能一样。你家长是什么层次的人,孩子出来上学都不教育吗?”目前,当地教育局发布通报该教师已被停职,后期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里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是体现这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显然案例中老师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了学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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