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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受伤如何救济,能否获得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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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用人单位A和员工B在入职时,双方签订免交社保协议书,A单位为B员工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现B员工因公受伤,要去A公司赔偿,现在的问题是:

(一)B在没有参加社保的情况下,还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二)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能否兼得?

法律解答:

一、公司和员工签署《免交社保协议书》,是否有效,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在工伤保险无法赔付的情况下,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免交社保协议书》无效,A公司不能免责,并独自承担B工伤赔偿的责任。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若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赔付。

二、受工伤的职工B能否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可以。在2023年江苏省中院发布《2023年度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员工的因公受伤,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获得赔付的情况下,员工依然享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2、从性质来看,商业保险的性质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工伤保险的性质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由此,两者并不排斥,也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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