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哪一条
《劳动法》中涉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在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第十条规定,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明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进一步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更详细且针对性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依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例如,劳动者于3月1日入职,4月1日起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若在8月1日补签合同,4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主张相关赔偿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一天扣三天工资可以要求吗怎么办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角度,用人单位扣除工资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劳动者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并无相关合理规章制度依据,这种扣除工资的做法属于克扣工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如下:
一是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解除原因是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是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者可向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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