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科普华君!

法院判决逾期未领取

网络整理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中“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裁判规则_腾讯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相关案例的检索,对“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梳理。

一、“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之条款须具备合意且明确约定

(一)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之条款须合同中明确约定

案例一、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筹备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4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其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需具备特定的条件,即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本案中,兴仁街道办、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有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的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以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制作的结算资料中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通用条款中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不能推论出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须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案例二、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其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对“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一内容有明确的约定,即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尽管该《复函》中所述合同格式文本中具体通用条款的条目与本案所涉合同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的条目有所不同,但该《复函》的实质精神是明确的,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才能据此办理。

2.京典公司与海峡公司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4条虽有“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的内容,但专用合同条款就同一事项进行约定时,双方未将前述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写入专用合同条款所对应的内容之中。换言之,本案中,同一合同项下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约定。如何认定不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就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不同地位以及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加以分析认定。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一般是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为合同双方订约的便利,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共性问题,给订约双方提供的可通用的合同条款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不是合同双方事先通过谈判,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是订约双方根据各方需要,针对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具体事项,经过谈判协商而作出的相应约定,系订约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专用合同条款就同一事项作出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示范性内容不一致的约定时,应该理解为订约双方通过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或者变更,双方当事人应该遵从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针对合同法律文本适用的先后顺序,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条亦作了如此约定,即优先适用专用合同条款。因此,双方是否达成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应以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为认定依据。

其次,如前所述,通用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非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就本案而言,通用合同条款确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资料的审查时限,同时也确定了发包人逾期未提交审查意见的法律后果(即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仅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资料的审查时限,而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未提交审查意见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不能作出发包人即接受了通用合同条款所预设的法律后果的解释,因为“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这一责任后果,相对于发包人承担的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不利后果而言,并不具有唯一性。因此,在本案中不应作出“双方就‘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了一致约定”这一事实的认定。

3.本案其他事实也可以印证京典公司与海峡公司未就“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一致。本案中,双方在2010年1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第七条第四项约定“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6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双方并在30天内核对完毕……”。结合该协议详细约定的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可见该协议是双方反复磋商的结果,充分展示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从该协议前述第七条第四项的内容看,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方式一样,也仅约定发包方审查的时限,未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从专用合同条款和《施工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但凡是经过双方磋商达成的约定,均没有上述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示范性内容,也体现了京典公司在条款磋商过程中意思表示的前后一致性,即未接受通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而且,在2014年9月22日双方召开协调会之时,按照海峡公司的意思,京典公司此时已经过了提交初审意见的时限,那么在给予京典公司宽限期时完全可以在《会议纪要》中明确京典公司逾期未提交初审意见即视为认可海峡公司结算报告的内容,但双方仍未将此内容写入《会议纪要》,也可以说明双方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并未形成一致意思表示。

(三)专用合同条款虽然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条款,但后续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视为变更

案例三、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临颍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6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一期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价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审计部门三方确认为准”与“发包方应于60日内决算审定完毕,逾期则视为认可”的约定相互矛盾,其后的《补充施工合同》中舍弃“发包方应于60日内决算审定完毕,逾期则视为认可”,明确以“工程结算价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审计部门三方确认为准”并无不当。

(四)在技术联系单中约定逾期审核视为认可的,不符合交易习惯,不视为另行约定

案例四、李天明、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天明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中确定的数额支付涉案工程款,尚需进一步证据支持。首先,涉案施工合同并无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系固定单价包干结算,并没有“发包人逾期答复的按照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结算”的约定。李天明提交的涉及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亦无相关明确的约定。而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款的基本依据。

其次,李天明主张的相关约定仅在[2007]工联字第013号《技术联系单》附件中有所体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方面,从技术联系单的形式和功能角度分析,“发包方(业主)收到施工方项目部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45日内结束审价;逾期未结束审价,则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45日内未书面答复的,或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也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不仅超出了技术联系单的功能范围,对于结算方式的重大变更以技术联系单的形式进行约定也不符合一般签约习惯。

二、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案例五、日照中骏贸易集团热电有限公司、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施工合同约定中骏公司应在接到滕州公司结算报告书后六个月内审核完毕,否则视同中骏公司认可结算报告。滕州公司提交了基础分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主体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中骏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否定,其主张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中骏公司现场负责人柴本国、赵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签收了滕州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但中骏公司始终未予审核,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视为其认可该工程结算书。

案例六、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55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贵安置业公司收到第六冶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也未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工程价款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视为贵安置业公司认可第六冶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案例七、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巨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2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阜阳巨川公司收到杭州建工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后2个月内既未提出异议,亦未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给第三方审核,更未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对工作。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阜阳巨川公司认可杭州建工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

案例八、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0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终止协议》第三条“结算及付款”约定,昕安房地产公司在收到结算报告80天之内完成审核,若昕安房地产公司在此期限内没有完成审核,视为认可元力公司结算报告的所有内容。元力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昕安房地产公司提交《工程决算移交单》。昕安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在该移交单的接收人处签字并盖章,并于2015年11月9日向元力公司回函。昕安房地产公司回函元力公司的日期已超过双方约定的80天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以昕安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将元力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书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三、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但发承包人就价款另行协商的,视为变更约定

案例九、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富华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66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09年12月25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富华公司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七天内审定完主体结构决算,在60天(含节假日)内审定完建筑和安装部分决算。到时未完成者,按照建筑法规相关规定,以东源公司报审数额作为双方决算数据。富华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东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因审计工作需要,曾多次催要竣工结算书和资料,至今资料仍不全,要求东源公司于2月26日前向富华公司提交,过时将以富华公司项目部资料为依据审核结算。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后果有明确约定,但富华公司在约定期限内针对结算发出《工作联系函》进行答复,从联系函内容来看,富华公司对东源公司的结算书和资料不予完全认可,在要求提交全面资料的同时,提出了实质性意见,即若不在2月26日进行补充则按富华公司项目部资料为依据审核结算。因此,在富华公司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的情况下,东源公司次日又进行了回复,则应重新按约定的答复期继续磋商,但东源公司在不满60天期限内申请诉前保全及提起本案诉讼,表明双方对工程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二审判决由此认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发包人逾期结算工程款的情形并依富华公司的申请将案涉工程提交鉴定,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东源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案例十、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恒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苏中公司报送的竣工报审资料(结算书),但其未按约在60天内核审合同价款,并自28天内未付款。此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1.2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算书后,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经双方在60个工作日内核审后的合同价款,作为工程最终造价,如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审计完毕,视为认同承包人送审造价。”但如前所述,此后,因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双方仍一直在就此事宜进行协商,直至2017年9月21日,双方才形成了《银河游泳馆改造项目(恒源时代中心)工程造价结(决)算汇总表》,对最终结算总造价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达成了一致。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后果进行了约定,但当事人此后的行为表明其对该约定实际上进行了变更

四、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但双方共同委托审价工作的,视为变更约定

案例十一、江苏缀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虽缀华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2008年1月5日送交工程决算书,并由武东公司工作人员邹志平在缀华公司收发文记录中签名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但嗣后双方当事人又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审定,第三方于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6日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为33136375.38元。武东公司与缀华公司均在上述审定单上盖章并签名确认,应视为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以行为变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律师建议:

承包人适用“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之规则须满足如下前提条件:

1、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及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若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正式合同签订时,建议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再次予以明确约定;

2、结算文件送达方式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同时建议该结算文件为完整结算资料更为稳妥;

3、答复期限届满后,切勿从事其他被认定为对该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

来源:网络

访问被拒绝-华律网(66law.cn)

网站防火墙

提示:您需要启用javascript功能方可继续操作。

由于您所在的网络有恶意访问行为,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需要验证您的访问来源,若有紧急法律问题可拨打400-6012-708电话咨询。

您的IP地址为:2409:8a30:68d0:ddd1:f9da:55fd:4154:e0d6

©华律网(66law.cn)2023版权所有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8日A04_本院_判决书_公告

原标题: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8日A04

(2022)苏0106民初15121号

武文文:本院受理原告王礼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审判信息查询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56号

赵小平、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志渊与被告赵小平、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4674号

周航:本院受理原告郭小祥与被告周航、南通润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通润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4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3611号

许华、陆士银、李军、薛明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3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2958号

杨倩莎:本院受理原告祝大鹏与被告杨倩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2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052号

周宝贵:本院受理原告吴汉明与被告周宝贵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8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495号

刘思源: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从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思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3412号

赵飞: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子花开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与被告赵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3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2740号

陆茹:本院受理原告许燕诉被告曹征、陆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2740号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927号

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本院受理原告匡成博诉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119号

叶勤华:本院受理原告郑明星诉被告叶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5152号之一

徐加帅:本院受理原告汪雷与被告徐加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63号

镇江市润州区苏琰机械设备租赁部、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麒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铸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恒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92号

黄世俊、黄国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白娣与被告黄世俊、黄国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1761号

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丹徒区高资亚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众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镇江卓威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告重庆众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苏111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973号

陈勇、曾维涛、代新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曾维涛、代新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567号

镇江市瑞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兆贵诉被告镇江市瑞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462号

马欣:本院受理原告方文思与被告马欣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320号

陈路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谌忠华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6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铁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538号

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储信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6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铁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593号

金小苏:本院受理金晓阳与你、金小玲、金放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现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荣光明:任国兴寄往你住所地的催债邮件无人签收,只得委托本所指派律师签发本通知。任国兴出示的材料显示:你于2015年8月分两次向其借款160万元,后归还60万元,至今尚欠1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请你立即清偿债务。

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朱英杰律师

2023年3月8日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胜诉后对方不还钱?通俗版详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知乎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对方仍不还钱

你可以这样做

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有钱故意不还,是一个“老赖”

不要怕,法院有办法

可以冻结扣划银行账户,拍卖车辆、房产

可以纳入黑名单让他“寸步难行”

还可以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将竭尽所能

为你拿回属于你的每一分钱

一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

▶1.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2.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申请执行书格式及写作要求

写作要求

1.事实与理由部分。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同时要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2.请求目的。在叙述事实,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3.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细,具体到门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4.申请书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填写要准确。

(来源: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5.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6.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6-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6-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6-2-1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算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6-2-2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7.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8.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耐心等待了。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二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的人,将: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三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以案说法:

男子欠账百万元迟迟不还钱,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却在抖音上花式炫富,晒豪车、戴大金链子、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高消费……2020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下称开福区法院)依法对该男子司法拘留15天。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肖某在刷抖音时,刷到一个喜欢“秀舞技、秀豪车”、拥有32.9万粉丝的网红“某少”。肖某仔细一看,发现所谓“某少”正是欠自己钱不还的陈某某。好奇之下,肖某逐一翻看了陈某某发布的视频,发现陈某某日子过得比较逍遥惬意,经常出入酒吧、ktv等高档娱乐场所。

9月16日,肖某向执行法官反映了相关情况,并举报了被执行人行踪。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强制传唤至法院。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且在短视频app上公然传播,开福区法院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四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怎么办?

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原告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与被告周某荣、何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下称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湘05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周某语分得人民币31万余元,周某轩分得人民币33万余元。2017年6月1日,三申请执行人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周某荣的银行流水记录查明,周某荣将银行存款120余万元进行了转移,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财产藏匿,且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的调查,拒不配合执行工作。7月19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周某荣仍然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被隐匿财产的去向。24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周某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邵阳县公安局。邵阳县公安局于31日将周某荣刑事拘留,并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5日,被执行人周某荣、何某英与申请人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缴纳了案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10月21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邵阳县人民法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果对方手上没钱名下无财还不怕坐牢,是一个“拎光背”,我们只能终本,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终本以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期限、次数的限制。

法官提醒:

对方的偿还能力已经决定了社会经济风险,借钱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针对“拎光背”,我们也只能一起祈祷他赚到钱,时不时传唤过来与你见面,时不时看一看他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永不放弃。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本文转自上海“金山法院”公众号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不通知车主就强制报废交通事故逾期未领取车辆?法院这样判!_朱某某

原标题:不通知车主就强制报废交通事故逾期未领取车辆?法院这样判!

一辆轻型厢式货车

因交通事故逾期未领取

被交管部门强制报废

醴陵法院这样判决!

交管部门强制报废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经过

2015

5

6

日,朱某某的轻型厢式货车与前方一辆小轿车追尾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的车辆被交管部门依法扣留停放在其停车场,后该车辆又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2015

7

月,该车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扣押。

2016

11

月,交管部门向朱某某邮寄了一封挂号信,告知其及时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2017

4

月,交管部门发布《关于对“交通事故逾期未领取的车辆进行处理”的公告》,其中包括朱某某的车辆在内。

2020

4

月,车主朱某某收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方得知自己的车辆已被交管部门于

2017

7

月强制报废。朱某某认为,交管部门无正当理由超期扣押并且擅自强制报废事故车辆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交管部门的强制报废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交管部门辩称,朱某某经交管部门通知后怠于行使领取车辆的义务,应当承担车辆被依法报废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醴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依法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朱某某的车辆始终处于被扣留状态,期间交管部门未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领取,也未能提供朱某某确已收到告知函的证据,不能视为已经通知。交管部门进行公告后而直接对朱某某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在程序上违法。因朱某某的车辆已被报废,故醴陵法院判决确认交管部门将朱某某车辆强制报废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参照朱某某的购车价格、车辆使用年限及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酌情判令交管部门赔偿朱某某损失

12000

元。

来源:醴陵市人民法院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找法网

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9-07-0416: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实践中,即使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书,但还是有很多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那么,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呢?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限是多久呢?申请民事执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1、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4、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6、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民事执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以及具体申请事项、事实理由等;同时,随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并提交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证明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判决,是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如上规定。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最高院裁判观点:法院判决利息应计算至给付之日而非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Paper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转自:法眼观察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的借款本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和截止时间是否适当的问题。邢继承上诉称,一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明显过低,且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张耀华等六上诉人借款后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中双方认可已还款部分含有月息3%偿还利息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平衡双方利益,依法酌定本案借款在2015年10月1日后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关于该部分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认定有误,应计至给付之日止,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判决主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无法得到充分有效保护。为统一裁判标准,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36次会议研究确定,现就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确定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者“清偿完毕之日”的,民事判决主文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日期应统一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节点的,一审法院可以在立案、审理阶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予以释明,并在原告明确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前提下做出相应判决。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利息计算至何时的不同表述方式归类

民事判决书主文借款利息“计算至何时”表述方式的解读与重构——以P市208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陈军、刘莹)

作者:陈军、刘莹

判决主文中出现了7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并非每一种表述方式都准确、可执行,现对不同的表述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利弊:

第1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具有歧义,“还款之日”可以理解为部分还款之日或者完全还清之日。当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可产生三个问题:第一,利息计算至“部分还款之日”抑或“完全还清之日”不能确定;第二,若利息计算至部分还款之日,未还款项的利息是否应当计算、如何计算不能确定;第三,若利息计算至完全还清之日,无法起算迟延履行债务的期间,将导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应加倍支付利息的规定不能适用,因为债务人还清债务之前不算迟延履行,还清债务之后又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

第2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付清之日”是根据债务人的事实行为而确定的时间点,债务人未“付清”之前利息将持续计算至“付清之日”,该种判决结果与债权人未起诉至法院之前,债务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结果是一致的,无法体现法院裁判解决纠纷的作用,且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同样会导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能适用。同时,对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已还款项若持续计算利息到全部付清之日,将显失公平,与利息产生于本金相违背。

第3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与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本金履行期限产生冲突。一般情况下,判决书主文关于借款本金的履行期限表述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本金××元”,“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只确定了一定的期限,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给付之日。

第4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中,“利息至×年×月×日止”到履行期限届满尚有一段期间,判决并没有计算该段期间的利息,产生了该段期间的利息是否计算、如何计算的争议。

第5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中,“判决生效之日”不是确定的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判决的审级、当事人是否上诉的具体情况。对于当事人享有上诉期的判决,当事人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当事人在上诉期上诉的,判决不发生效力。若判决发生效力,生效之日到履行期限届满尚有一段期间,该部分利息也未计算。

第6种表述“资金利息共××××元”,直接计算出了利息的金额,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未约定具体利率但是又主张了逾期利息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计算出利息之后到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利率可能发生变动。第二,债权人将损失计算利息之日到本金履行期限届满期间的利息。

第7种表述“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与判决书主文本金归还的期限相一致。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计算利息的期限应与占用本金的期限一致,该种表述较妥。

百度知道-信息提示

百度知道

>

提示信息

知道宝贝找不到问题了>_<!!

该问题可能已经失效。

返回首页

15

秒以后自动返回

访问被拒绝-华律网(66law.cn)

网站防火墙

提示:您需要启用javascript功能方可继续操作。

由于您所在的网络有恶意访问行为,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需要验证您的访问来源,若有紧急法律问题可拨打400-6012-708电话咨询。

您的IP地址为:2409:8a30:68d0:ddd1:f9da:55fd:4154:e0d6

©华律网(66law.cn)2023版权所有

法院判决书下来后,欠款逾期未还怎么办?-知乎

逾期不履行,法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息予以公开,shu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3、视情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后随时恢复执行。

38125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