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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出借银行卡帮助转账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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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帮助转移资金,以此获取钱财,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涉诈款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余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告知余某需要银行卡过账,并许诺每接收5万元给予400元提成。余某明知是违法活动所得资金,仍同意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李某使用,并按其指示将收到的钱款分批次转账给李某。余某按李某的要求转出涉诈款共计33.5万元,获提成2550元。2021年6月1日,余某到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余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帮助转移至其他指定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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