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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夺罪的判决规定(抢夺罪量刑标准数额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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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犯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相关规定

1、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起点一千五百元标准的,在拘役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包括起点数额为一般数额50%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1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构成要件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犯抢夺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刑期:

(1)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犯抢夺罪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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