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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以案说法之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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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家政服务公司与某公证处签订有三份《家政助理协议书》。三份协议均约定某家政服务公司派人为某公证处提供保洁服务,工作地点为某公证处,节假日休息,每日工作时间为4小时,劳动报酬为2000元每月。

(2)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4月11日间,张三受聘于某家政服务公司,并被派往某公证处做保洁工作,每月工资990元。

后张三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发生纠纷,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以案说法之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参照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三受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安排到某公证处从事保洁工作,并由某家政服务公司向张三发放工资,某家政服务公司与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张三从事的是保洁工作,每天工作4小时,节假日休息,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故张三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4月11日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劳动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条件,并支付工资,二者结合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张三受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家政服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张三提供的劳动是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本案中某家政服务公司按月向张三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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