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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理赔的理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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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公司理赔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细则:

1.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2.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

3.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

4.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8.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

9.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保险理赔的理赔原则

在进行保险理赔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出现意见不合而产生保险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分指定了保险理赔的原则和流程,在理赔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
一、保险理赔的原则有哪些?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二、保险公司怎么进行理赔?
1、立案查勘: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去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核查保险单并确定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保险单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到期,事故是否是保障责任范围内等。
3、确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收到赔偿或保险金赔付申请时,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确定,并及时通知。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给付赔偿金,保险理赔结束。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的赔偿原则-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保险的赔偿原则及保险的种类,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险的赔偿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

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保险补偿原则内容及含义

保险补偿原则内容: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拓展资料:
一、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二、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保险理赔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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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赔偿原则就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目的是减少被保险人因事故而受到的损失。
1、保险赔偿原则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在买保险时我们要仔细检查合同相关条约,确保是我们所想的,对我们有益的。当我们需要保险公司给我们赔偿时,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赔偿、返还和交换三种。
2、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可以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入的原则。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保险合同。保险赔偿的原则可以通过现金赔偿、修理、更换或更换等方式进行。补偿原则应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主,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单只是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向投保方出具的单证。
拓展资料
保险理赔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走: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⑵保险人立案查勘;⑶审核证明和资料;⑷核定保险责任;⑸履行赔付义务。
如果我们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那我们的请求就必须在赔偿期限内提出,如果一不小心超过赔偿期限,那保险公司有权不再受理。如果我们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保险赔偿款,但是我们并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最后保险公司给我们赔偿了但是我们长时间未领取保险金,那都将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26条之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死者家属是否主张权利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宜轻言保险赔付金是否退还的问题。

工伤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等等。

保险保险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保险赔付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保险理赔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争取更多的客户。如上所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款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又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法律的这些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的实事求是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必须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应当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对于一些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保险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的改善,社会的安定等保险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必要的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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