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科普华君!

衡阳交房逾期

网络整理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逾期交房,开发商:打官司,你必输-知乎

自从商品房出现,开发商的骚操作就没有断过。

烂尾、逾期……总之,让“打工人”每每想起都心累不已。

前不久就有购房者遭遇开发商逾期,她准备起诉,结果被告知:

打官司你必输。

面对这种情况,急于买房、但又担心遇到逾期的”打工人“该怎么办呢?

图片来源网络

烂尾和逾期交房

对于烂尾楼,大家都是怕怕的。

毕竟一个普通家庭用尽毕生心血购买一套房子,结果烂尾了,钱拿不回来,房子住不了,任谁都无法忍受。

而那些烂尾楼,

运气好的话在短时间内会有人来接盘,运气差的话无人接盘,最后只能沦为一片荒芜之地。

如果说烂尾只是让人无法忍受的话,那逾期交房简直是无期徒刑,让你根本看不到希望。

图片来源网络

郑州右女士就遭遇了这么一件事,合同约定今年9月30日交房,结果逾期到现在,开发商也没有给任何通知,让她最愤怒的是,对方不仅搪塞交房的事,现在还因为车位尾款威胁要起诉右女士,这让她又是愤怒又是无奈。

开发商:打官司你必输

图片来源网络

从2019年3月,到2019年底,再到今年3月底,随着右女士购房的小区开发商发出一份延期交房通知,交房日期又变成待定……

一场疫情下来,什么妖魔鬼怪都出来了。

关于交房的问题,该小区售楼部工作人员含糊其辞:

没有施工完,公司没给出准确日期,年前交付肯定是没有问题。

至于右女士的车位尾款问题,开发商软硬兼施:按合同,应该是去年年底补齐车位尾款,目前已逾期10个月,公司准备起诉,官司必输无疑。

图片来源网络

当然,出现逾期交房的不止是右女士购房的小区,受疫情影响,很多开发商都未交房,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甚至还出现停工停电等问题,交房日期遥遥无期。

逾期交房,购房者怎么办?

图片来源网络

首先有一点,今年比较特殊,受疫情影响,今年很多楼盘都延迟开工,逾期在所难免。

但一些开发商觉得理所当然,

不仅不提前告知购房者会延期交房,对于购房者的咨询更是再三搪塞。

那么,当开发商延期交房,作为购房者该怎样维权呢?

首先弄清逾期原因。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己的原因,并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

,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法律变更、买房人自己的原因等,开发商的

责任可相应地减轻或免除。

图片来源网络

其次按合同约定索赔或退房。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都对逾期交房有规定,包括时间和违约金,

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然,开发商不同意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有资深律师指出,业主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确认交楼时间告知函等;保留好与开发商通过短信、微信或其他书面形式沟通证据;取得开发商的对外联系方式,保持跟开发商的沟通。

图片来源网络

最后,期房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期房价格便宜、可选楼层,但有一定风险,比如:逾期交房、规划变更等。所以购买期房时,

首先要选好开发商,楼盘也要五证齐全。

另外,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因为,在期房交易中购房者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一旦交钱之后一切的主动权都会转移到开发商一边。

逾期交房不要再傻傻等待了,教你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如何认定!_腾讯新闻

交房即“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交房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而是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的活动。具体而言,从程序上是由开发商的通知收房、房屋交付与购房者的质量验收、书面确认四个基本环节组成,专业技术方面则涉及房屋质量验收、相关房地产资料交付与出示两大基本问题。

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实际上是由书面通知义务、交付房屋的主义务及交付、提示必要文件资料的附随义务组合构成的义务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

(一)正确区分及审查逾期交房的两类情况

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

这一类情况是开发商方的主动违约,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提出交房。“交房”具体落实在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购房者,且将房屋交与购房者初步验收的行为,凡不具备完备形式、程序的行为均不属于合格的“交房”。在这类情形中,需要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合同对交房期限、程序的细节约定,且是否有免责事由。

目前的预售合同范本一般规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购房者,并由购房者预留送达地址,这一程序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准备期限。因此,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者告知,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未以书面形式、未按购房者预留的地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反之,如开发商履行了书面送达义务,收房通知已经按期到达预留地址,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阅读知晓,则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购房者只需主张己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收到书面交房通知,开发商如辩称未逾期,则需举证证明己方已经按期书面通知。

另外,当前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而购房者不同意,从而导致未能进行验房程序,引发纠纷,这种情况是开发商违背了交房程序,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也应视为开发商未“交房”,应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当然,对这一事实的存在应由购房者举证证明。

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

第二类情况是开发商已经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购房人拒绝收房,首先是实际未接收房屋,如购房者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是认可交房完成的情形,均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其次是必须基于合理理由,即根据法律可认定开发商的交付的房屋或资料不合格,如购房者的拒绝理由经法院审查不成立(不属司法解释所指的“正当理由”),则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此类情况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

(1)开发商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致购房人拒绝收房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该主动出示、提交部分文件,这类文件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以证明房屋已处于法律适格的可交付状态的文件(如《住宅交付许可证》、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另一种是符合规范的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这是为了保证购房者充分享有收房后使用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当前购房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成熟,在验房过程中也可根据合同或相关规定,选择性地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文件,如开发商拒绝提供,则容易引发纠纷,如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另外,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因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是目前实践中购房者一般要求提供的材料,且备案表中的每一项均应当通过验收备案(住宅小区的验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的5项内容综合验收),如开发商未能提供完全合格的验收备案表,则无法证明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2)房屋质量问题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一般认为,标的物在交付时被发现无法满足基本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视为卖方未能交付,承担相应逾期给付责任,而普通的质量问题,应当通过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如履行维修义务)来解决。

商品房的交付,实际上也是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的过程,随着验房程序越来越被购房者重视,在交房验房程序中可能被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易发生纠纷。实践中一般认为,这两类情形下购房者也可拒绝收房,前一标准直接源自合同法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后者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争议。在适用这一标准时,需要对根据购房人收房后的使用方式及不同的房屋类型来区分进行。

毛坯房。毛坯房不带装修,购房者通常需在收房后进行装修,在适用司法解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时,应当更加注重购房人实际使用利益,即便质量问题对居住不构成严重影响,但如果将导致装修无法正常进行,也可以认为构成购房人拒收房屋的合理理由。

全装修房。全装修房是开发商已经完成装修的房屋,应当达到交房后即可适宜居住的标准,在适用司法解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时,应更注重居住需求,考虑到装修工程的必要质量要求,比如目前上海相关规定要求装修后房屋的空气质量必须达到强制性最低标准,否则可拒绝收房。对全装修房的收房验收,实际上是对房屋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双重验收,可根据装修的附加要求审查购房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理拒收理由。

(二)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处理方式,则应按合同办理,在司法实践中只存在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而请求调整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失赔偿,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给他带来的直接损失。这里应注意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即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日起至业主实际收房日止。

(三)开发商免责情况的审查

如开发商对于逾期交房的事实主张免责,则对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主张免责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逾期交房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这两种情况。对此应区别审查。

1.对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审查

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集中在房屋建设施工中的突发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社会事件导致的停工。经审查,如确实存在不可抗力事件而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免除开发商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认定过程中值得考虑的是,开发商是否在不可抗力出现后及时告知了购房人以减轻购房人的损失,如未及时告知,导致购房人的利益受损,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购房人根据预期收房时间,签订了到期向租赁人交房的房屋出租合同)。

2.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主张免责的审查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提出的所谓第三人的原因主要有:因工程队的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施工停工、因拖欠民工工资致民工停工而延误工期、因工地周边居民抗议而暂缓施工、因政府规划改变而延缓工期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开发商不能请求免责,仍应向业主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与第三人间的纠纷由双方另行解决。

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值得注意,即因政府政策的原因或规划改变而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的规划变更往往会直接影响项目进度,这种情形虽不能直接归类于不可抗力范畴,但可考虑归类于情势变更。对于因此类情况而致使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能否免责,实务上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制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均应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此类情况也是开发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责于开发商,完全刚性地适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制度,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造成明显不公。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设立情势变更制度,但在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情实际认定开发商免责。

齐家栗子提供更多装修资讯,喜欢我的朋友记得收藏和关注哦!(素材来源网络,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有侵权,请直接联系齐家栗子删除。谢谢!)

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退款吗?-知乎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某看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

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等合同

张某如约支付了房款等资金

但到了交房日,开发商一拖再拖,迟迟未能交付房子

眼看着房子和钱都要打水漂了

张某无奈走上维权道路,究竟她能否退房成功?

律所过往案例,请接着往下看......

PART

01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7日,张某(化名,下同)与A公司(化名,下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张某从A公司购得商品房一套,总房价款为561558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应向A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并约定A公司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张某支付案涉商品房。

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交付超过15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交付解除购房合同违约金为全部房款的10%。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分两期支付了上述房屋总价款561558元,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房款161558元、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房款400000元,并支付了住房维修资金2807.7元。

到2022年1月25日,A公司依然未按期交付案涉房屋,双方签订《延期交房协议书》,约定原定于2021年5月30日交付给张某的房屋延迟至2022年7月1日交付,且A公司将就此次延迟交房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6846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分6期每月返还张某租金1300元,若A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前无法交付案涉房屋给张某,A公司需退回张某已缴交的房款及维修资金。另张某于庭审中确认A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止支付违约金16846元及租金1300元/月共计7800元,合计24646元给张某。

2022年11月,A公司仍然未向张某交付案涉房屋,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1.请求判令解除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延期交房协议书》;

2.判令A公司向张某退回购房款568558元、住房维修基金2807.7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57147.52元;

3.判令A公司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6855.8元;

4.请求判令A公司向张某支付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7000元;

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PART

02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张某与A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022年1月25日签订的《延期交房协议书》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购房费用568558元及住房维修资金2807.7元给张某张某;

三、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1509.8元给张某;

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法院认为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延期交房协议书》,

均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A公司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延期交房协议书》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签订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张某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A公司之日2022年11月25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案涉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依法解除后,张某主张A公司应返还其实际所支付的购房费用568558元及维修资金2807.7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逾期交房150天以上的违约金属于为确保合同如约履行的事先约定,因此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款561558元的10%即56155.8元,结合A公司已支付基于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费用24646元,A公司仍应支付张某违约金31509.8元(56155.8-24646)。另本案中违约金条款设置是损害赔偿总额定,A公司逾期交房导致应承担的返还房款责任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亦属于实际损害赔偿范畴,因此对于张某除主张违约金外另主张资金占用费,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相关费用负担问题,张某诉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PART

04律师结语

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等合同,并且该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A公司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延期交房协议书》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张某作为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案涉合同。

因此,在案涉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依法解除后,张某有权主张A公司返还其实际所支付的购房费用568558元及维修资金2807.7元。

一般地,《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会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开发商逾期交房致解除事由发生时,买受人作为解除权人是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退款的。

主办律师丨刘斌律师吴思萍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THEEND

安全验证-知乎

进入知乎

知乎-有问题,就会有答案

系统监测到您的网络环境存在异常风险,为保证您的正常访问,请输入验证码进行验证。

开始验证

衡阳绿地城际空间站全体业主关于延期交房的投诉-百姓呼声

尊敬的领导,绿地衡阳城际空间站全体业主关于无限期延期交房诉求书,2019年衡阳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入衡,由衡阳市政府牵头招商引资【衡阳城际空间站】项目。绿地宣传将建设双子塔、五星级酒店、商业风情街、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国际健康管理中心、全资公立学校等,打造高铁世代全功能微型城市体。2019年6月绿地强势开盘,截止至2022年3月,根据衡阳市房地产服务交易网的网签数据不完全统计(数据还在增长中),绿地的销售比例5-1#地块达72.17%(住宅848套,已售612套),5-2#地块60.17%(住宅1186套,已售720套),5-3#地块57.27%(447套,已售256套)。其中:5-1#地块交付时间为2021.12.30,已是逾期的第4个月,目前仅在进行防水、商铺建设(工人累计不到20人),室内公共区的消防、楼道粉刷、外墙、绿化等均未有人进行施工;5-3#地块交付时间为2022.6.30,完成主体建设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室内工程、室外工程余量大。截止到目前停工时间达一年以上,至今未复工;5-2#地块交付时间为2022.9.30,至今还有1栋楼未开工,2栋楼只有几层高,数栋楼未封顶;全体衡阳绿地城际空间站的业主怀着满怀期待的心情准备迎接新房,绿地却停工、工人闹薪堵门。在2022年春节后,绿地交房日期屡次拖延,采取表演式复工,致使向业主交房遥遥无期。为防止绿地烂尾,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自2022年以来,业主们一直在以多方式、多途道,先后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当前遇到的问题,并恳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及时妥处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我们的诉求:1,预售资金是否被绿地湖南事业部挪用,差总包钱导致停工,请协助核查;2,住建局面对大国企显得无力,能否由更高级别的部门和领导牵头过问,请考虑;3,问题能否解决,复工和交付日期是关键,请明确;4.政府能不能主动作为,疏通舆情,请公布;5.如政府协调无果,能否提供法律援助,指明道路,请支援;6,房子是商品更是民生,如孩子等着上学的,能否特事特办,请协调。以上诉求,妥否,望请回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衡政办发〔2022〕2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解决新建商品房交房及办证"中梗阻"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思路。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三)实施范围。

市本级从2022年7月1日起,县市区从12月31日起,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鼓励已取得商品预售许可、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二、改革内容

(一)实现信息共认共享

1.加快建设全市"房屋交易税收一体化平台"。融合联通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系统、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建成"房屋交易税收一体化平台",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竣工验收、交易、登记等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互通。深入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纵向打通省、市、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横向联通各部门、面向大众并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房产经纪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全面支持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衡阳银保监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信息共享与应用。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尽快实现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人脸识别信息与房地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推进不动产电子证照库应用并接入省电子证照库。加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调整办事窗口,精简办事流程。

市政务服务综合场所设立"交房即交证"专窗,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交房即交证"改革所涉事项,缩简审批流程、精简收件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调整优化业务流程。

把不动产测量和权籍调查流程前置到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推行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并行办理、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

1.供地报建阶段。实行"一码管地、一码关联"。项目自立项实施赋码,并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部门共享,实行项目全程一体化管理,应用于立项用地许可、土地使用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税费征缴、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实现"一码关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建设预售阶段。强化预售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依法审查收件资料和是否缴清各项报建规费,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把身份识别结果、电子合同和备案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落实预告登记,对已预售的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推行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对预告登记时已收取的资料,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缩短办结时限。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衡阳银保监分局。)

3.竣工验收阶段。

(1)前置到"交房"前的流程。将相关测绘、不动产权籍调查、费用核算清缴等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照《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测绘成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并行审核后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测绘成果出具后即开展落宗、权籍调查工作,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规范相关费用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实行并联验收。"交房即交证"项目完工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有关工作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实行限时验收。严格执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按"统一申报、统一受理、并联验收、限时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方式,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联合验收。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

(3)推行告知承诺制和施工过程结算。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配套设施完善的前提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将告知承诺履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建设主体不予办理备案后置,对诚信守信企业可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和"建设工程归档"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从而加快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4)并行开展建设指标核实核算。简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标核算程序,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价款补偿标准及金额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4.交房交证阶段。

(1)精简办证材料,加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严格按法定收件清单收取登记材料,非法定材料和搭车把关材料不得纳入收件清单,首次登记限时3个工作日办结。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拓展办证渠道,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转移登记资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业主可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转移登记限时3个工作日办结。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3)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一是创新服务举措,推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将服务终端延伸交房现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二是缩短进窗时间,登记业务即来即办,限时办结,所有登记业务最长3个工作日办结,部分登记业务当日办结;三是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实现"零材料""不见面"办理;四是推动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协同联办。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衡阳银保监分局。)

(四)强化部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凝聚监管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消防、人防等验收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规划条件、用地条件和建筑工程方案落实情况监管,及时提醒、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偏差,确保交房前各项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法使用预售资金。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人防办。)

(五)压实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交房即交证"改革的责任主体,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即同步收集整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材料。在约定交房日15个工作日前,将收房通知送达购房业主,督促购房业主按购房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契税等税费缴纳,配合完成转移登记及"交房即交证"相关工作。

(六)构建完善诚信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交房即交证"企业诚信体系,将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交房即交证"的情况,与其开发资质年审、银行信贷等方面获得的优惠政策相关联。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衡阳银保监分局。)

(七)加强改革统筹配套。

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多规合一"、"多测合一"、"互联网+政务服务"、"房屋交易税收一体化平台"、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等相关改革,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市优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简化流程、完善机制,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履行"交房即交证"改革的主体责任,保障好购房人的切身利益。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

建立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优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协调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会议的组织联络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三)加强监督,协同推进。

"交房即交证"改革纳入市委深化改革考核事项、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市优化办等部门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改革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和研究解决,确保各部门协同推进。

(四)宣传引导,全民参与。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大厅、项目现场等途径,加强"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政策宣传,推动信息公开,提高人民群众知晓度,倡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参与"交房即交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推广"交房即交证"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1.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流程图

2.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2

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责任清单

责任部门

责任清单

完成

时限

备注

市优化办

通过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调度各相关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

市发展改革委

1.配合构建"交房即交证"诚信体系。

2.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6月30日

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1.打通并融入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联通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

2.联通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系统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3.按照"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建设,指导协调有关窗口设置、业务联办等工作。

4.推动政务中心咨询窗口或导引台建设。落实将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纳入联动办理。

6月30日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市住房保障

服务中心

1.构建"交房即交证"诚信体系,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信息系统。

2.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抓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导把好预售入口关,做好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资金监管工作,并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

6月30日

(建设预售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市住房保障

服务中心

3.指导做好预售合同网签工作,推行网签即备案。合同网签后,将电子合同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开户等相关服务单位。

4.指导督促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规定,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5.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推动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

6.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履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竣工验收阶段)

7.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

8.牵头协调交房工作,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对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动全市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税费征管等平台信息共享,结果互用。

(交房交证阶段)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9.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及时开展诚信守信情况评价,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10.牵头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的主体责任。                        

11.运用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

(全流程)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1.牵头起草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改革考核方案,做好改革协调和调度。                                 

2.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并行办理、网上办理。  

3.配合构建"交房即交证"诚信体系。

4.推行"一码关联",预售时以经审核的施工图为基础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应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建设全周期中予以应用。                                        

5.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建设、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联动。

6.牵头实施土地、规划、房产测绘等"多测合一",制定《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测绘技术方案》,将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之前,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实行"一次委托、一次收费、三测合一、成果共享"。

7.规范土地供地与规划事中事后管理,指导和督促按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和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

8.在土地、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

9.推动通过共享获取竣工验收、税费缴纳等材料,精简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

6月30日

(建设预售阶段)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10.指导市县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限时办结。 

11.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做好与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的联动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交房交证阶段)

12.对接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与市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13.加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         

14.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信息化入库,开展电子证照库建设,加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

15.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6月30日

(全流程)

市税务局

1.负责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做好购房人契税、印花税等的征缴工作。

2.落实税收征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网上缴税功能。

市财政局

1.做好报建费等相关费用核算和征缴工作。

2.落实财政收费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

3.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衡阳银保监

分局

1.推动将银行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动产登记机构。

2.进一步强化金融、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联动。

市人防办

按照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和人防费用核算、收缴等工作。

市公安局

尽快实现公安部门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人脸识别信息与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6月30日

市市场监管局

联合构建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推动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房地产市场。

投诉绿地衡阳城际空间站不按时交房,不按合同办事_百姓呼声_红网

关于绿地衡阳城际空间站逾期交房问题的回复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绿地衡阳城际空间站逾期交房未动工一事,已收悉。您所反映的情况,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绿地衡阳城际空间站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183亩,建筑面积44.35万平米,规划户数3050户(含商铺和住宅)。共分三期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目前均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已经实际网签出售1580余套。一期项目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30日交房,已经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二期和三期还未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从目前的经济环境及项目现状和工程进度分析,整体会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

二、处理的相关工作

2022年3月15日,我局接到区政法委通知,要求派人前往绿地城际空间站售楼部协调处理绿地逾期交房事件,接到通知后我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随后,同市直部门、区直部门、所属乡镇街道一起,经过多次的协调会及现场接访工作,掌握了相关实际情况。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解决问题,我局作为专班成员单位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协助绿地衡阳城际空间站项目解决:项目全面复工复产、建设资金短缺、民工欠薪阻工、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建筑企业协调等一系列的问题。帮助绿地同业主建立起顺畅有序的沟通监督机制。督促绿地做出交房承诺,严格履行交房时间,妥善处理逾期违约责任。

三、绿地方面交房的计划

经过专班领导的现场协调会要求,绿地方面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面推进项目建设。并由绿地衡阳城际空间站开发商对交房时间做出承诺:一期项目2022年6月25日前开始交房(135号三幢楼因上海疫情,电梯工厂未能发货,交房日顺延,26789号五幢楼正常交房);二期项目2022年5月23日全面复工,2022年12月30日前交房;三期项目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复工,2023年6月30日前交房。具体以交房时间为准,依据购房合同相关条款及相并法律法规的要求,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由绿地提出可供业主自行选择的多种支付方式。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作为专班成员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下一步在市住建局的业务指导下,切实履职尽责,督促绿地推进施工建设、严守交房时间,维护好各方的合法利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0日

买房遇到交房延期怎么办?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知乎

今天我们来说交房延期和逾期的问题,首先希望大家在买房的过程中千万不要遇到这样的问题。现在的楼盘开发商很多都会出现交房延期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大家千万不要冲动的去找开发商大吵一架,而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注意自己与开发商签合同的内容,避免自己有什么疏漏。其实现在的楼盘交房延期和逾期是整个购房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那么交房延期怎么办呢?遇到这种事情业主们往往就很情绪化,处理方式不太冷静,今天小固教大家一些方法,能够冷静的对待此类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何为交房延期

所谓的延期交房,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正常延期交房和非正常延期交房。这两个的判定标准如下: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出卖人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

收房

的情况。

2.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出卖人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出卖人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二.两种情况不算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出卖人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三.交房延期该这么办

1.耐心等待。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了,你在了解了相关的延期原因后,假如是合理的原因,就应耐心等待,假如是不合理的原因,也可以耐心等待,但必须积极地和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给出解释。

2.催告开发商。假如开发商没有出面解释延期交房的原因,你又联系不上,那不如就发一份书面的催告函吧,催促开发商交房,并要求其说明原因。

3.主张违约金。假如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事实了,开发商又没有合理的理由,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违约金。

4.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假如在经过催告程序后,开发商没有出面,也没有书面答复,那购房者就可以去法院申请起诉解除购房合同了,假如证据确凿,一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防止出现交房延期措施

1.在售楼部选房的时候,尽量带上录音设备,因为置业顾问在向你推销房子的时候,难免会夸大其词,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承诺,毕竟售楼员也代表开发商的言行,我们把这些承诺记录在案,如果碰到产生异议的问题时,也可以作为投诉的重要佐证。

2.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以及到期未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罗列清楚,因为购房合同是最具法律效应的购房凭证,也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直接证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我们不要怕麻烦,要逐字逐句的阅读合同条款,以免稀里糊涂的把合同签了。

3.买房子之前要对开发商的实力,口碑多打听,毕竟买房子本身都是一件具有风险的事情,如果开发商在当地还有其它项目,可以参照比对开发商的实力,现在来说,大开发商建造房屋,质量,交房上保障相对大一些,但是大开发商的房价也高,像三四线城市一些知名地产商开发的楼盘都卖到一万多元一平方,而小开发商由于自身的实力原因,出现延期交房的概率可能会大一些,这就要靠我们来进行仔细分辨了,但要记住买房切不可操之过急,因为买房的钱很可能是我们很多每年的积蓄,如果碰到一直不交房或者是出现烂尾楼的情况,我们可能很多年都翻不了身。

五.交房延期维权途径

1.在看房之初,就要对是否有可能发生交房延期的情形进行甄别,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留意合同内是否有涉及到交房延期的违约责任,没有的话及时添加;

3.在合同中提出,开发商延期拟定高额赔偿,或者是前期少交定金,以此来增加震慑力度;

4.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做为后期要求赔偿的凭证。

小固结语:小固为大家介绍了相关的交房延期知识以及延期交房如何维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一些有需要的朋友们。

衡阳一房企延迟交房开发商拒赔付未完工急交房-搜狐新闻

  核心提示:

  6月8日,衡阳市“龙江明珠花苑”的部分安置户联名给本刊举报称,开发商在兴建“龙江明珠花苑”时,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存在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衡阳“龙江明珠”延迟交房2年开发商拒付违约金施工未完急交房

  6月8日,衡阳市“龙江明珠花苑”的部分安置户联名给本刊举报称,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龙江明珠花苑”,于2007年3月开始拆迁兴建,约定2009年5月交房,但是时至今年5月才基本建成,并通知交房。但是,住户们发现,即便拖延了2年,现在该房屋的建筑工程还在一边进行,消防设施都没有经过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同时,开发商在兴建“龙江明珠花苑”时,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合同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补偿契税计征、新房交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龙江明珠花苑座落在衡阳市中山北路212号,是原衡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现在的小区是拆迁了原来的县政府家属楼后,由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安置代表的举报材料反映了7个问题:

  一、被拆房屋补偿标准没有按政策规定和实际面积签约,拆一赔一比例偏低,公摊面积没有补偿,同类型房屋补偿标准不一致,显失公正。

  二、单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扩大建筑面积,给拆迁户增加了购房成本。

  三、层高差价50元/�O高于衡阳市同地段同类型房屋30元/�O价格。

  四、不具备交房条件,单方确定交房日期,给入住户带来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在:1、施工扫尾工作至今尚未完成,E栋华光街一侧还在施工,给入住户出入带来安全隐患;2、C栋北侧电讯发射塔原定峻工前搬迁,但至今没有搬迁,给入住户身体健康带来影响;3、消防通道和设施未达到消防部门的要求,存在火灾隐患;4、绿化没有按设计要求落实,C、E栋之间平台设计是绿化带,现另作它用;5、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煤气管道尚未完全安装到户。

  五、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全面不具体,逾期过渡安置补偿标准6元/�O偏低,跟拆迁安置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太大。异地安置和原地安置过渡补偿标准不一致,异地安置过渡补偿费8元/�O,原地安置的6元/�O,且计算过渡安置费没有按签约实际面积计算,而是按原产权证面积计算,显然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六、由于拆迁方的责任逾期24个月交房,造成拆迁安置户高价在外租房。装修房屋成本增加等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之规定“违约一方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甲方至今没依法补偿。

  七、一房多卖,协议上是最东头单元的房子,开发商交房的时候给住户的钥匙是最西头单元。并且不给任何补偿和说法。

  据本刊了解,安置户的部分代表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但开发商拒绝了安置户赔偿的要求,只同意按照原来的拆迁安置协议上规定的每平米6元一个月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事实上,衡阳市石鼓区(龙江明珠花苑小区所在地)2009年到2011年的房租市场的平均价格,一套60平米左右的二居室的租金在同等地段是500-800元左右。“6块一平的补偿标准相当于一个月200块钱,根本租不下一套房子。更别说包括其他的家具设施了。”安置户代表说,他们其实并不想和开发商争什么,只希望开发商能给他们弥补下由于开发公司违约给他们造成的合理损失。但是,即便是合理和合法的诉求,开发商没有答应。无奈,安置户只好找到律师,希望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琦接受了安置户代表的委托,已经向龙江地产公司发出了正式的律师函。

  彭琦律师在律师函中声明:

  一、龙江地产公司的延期交房行为已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安置户造成的实际及预期利益损失,该公司亦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损失既包括逾期过渡安置补偿标准与廖文源先生保持同等住房条件租房实际支出的较大差距,也包括按照协议约定,2009年交房时缴纳的契税是1%,而目前的契税是3%。

  二、2007年2月1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有关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条款因与地方规范性文件不符,且与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支出(损失)相差较大。依据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参照安置户的实际损失予以变更;

  三、因安置户被拆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登记的面积,对超出面积部分,应纳入法定的“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计赔范围内,据实予以赔偿。

  彭琦律师表示,他希望开发商能从企业社会责任和长远利益考虑,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这一纠纷,尽量避免诉讼。

  -----开发商拒付违约金施工未完急交房

  6月8日,衡阳市“龙江明珠花苑”的部分安置户联名给本刊举报称,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龙江明珠花苑”,于2007年3月开始拆迁兴建,约定2009年5月交房,但是时至今年5月才基本建成,并通知交房。但是,住户们发现,即便拖延了2年,现在该房屋的建筑工程还在一边进行,消防设施都没有经过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同时,开发商在兴建“龙江明珠花苑”时,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合同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补偿契税计征、新房交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龙江明珠花苑座落在衡阳市中山北路212号,是原衡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现在的小区是拆迁了原来的县政府家属楼后,由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安置代表的举报材料反映了7个问题:

  一、被拆房屋补偿标准没有按政策规定和实际面积签约,拆一赔一比例偏低,公摊面积没有补偿,同类型房屋补偿标准不一致,显失公正。

  二、单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扩大建筑面积,给拆迁户增加了购房成本。

  三、层高差价50元/�O高于衡阳市同地段同类型房屋30元/�O价格。

  四、不具备交房条件,单方确定交房日期,给入住户带来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在:1、施工扫尾工作至今尚未完成,E栋华光街一侧还在施工,给入住户出入带来安全隐患;2、C栋北侧电讯发射塔原定峻工前搬迁,但至今没有搬迁,给入住户身体健康带来影响;3、消防通道和设施未达到消防部门的要求,存在火灾隐患;4、绿化没有按设计要求落实,C、E栋之间平台设计是绿化带,现另作它用;5、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煤气管道尚未完全安装到户。

  五、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全面不具体,逾期过渡安置补偿标准6元/�O偏低,跟拆迁安置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太大。异地安置和原地安置过渡补偿标准不一致,异地安置过渡补偿费8元/�O,原地安置的6元/�O,且计算过渡安置费没有按签约实际面积计算,而是按原产权证面积计算,显然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六、由于拆迁方的责任逾期24个月交房,造成拆迁安置户高价在外租房。装修房屋成本增加等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之规定“违约一方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甲方至今没依法补偿。

  七、一房多卖,协议上是最东头单元的房子,开发商交房的时候给住户的钥匙是最西头单元。并且不给任何补偿和说法。

  据本刊了解,安置户的部分代表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但开发商拒绝了安置户赔偿的要求,只同意按照原来的拆迁安置协议上规定的每平米6元一个月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事实上,衡阳市石鼓区(龙江明珠花苑小区所在地)2009年到2011年的房租市场的平均价格,一套60平米左右的二居室的租金在同等地段是500-800元左右。“6块一平的补偿标准相当于一个月200块钱,根本租不下一套房子。更别说包括其他的家具设施了。”安置户代表说,他们其实并不想和开发商争什么,只希望开发商能给他们弥补下由于开发公司违约给他们造成的合理损失。但是,即便是合理和合法的诉求,开发商没有答应。无奈,安置户只好找到律师,希望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琦接受了安置户代表的委托,已经向龙江地产公司发出了正式的律师函。

  彭琦律师在律师函中声明:

  一、龙江地产公司的延期交房行为已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安置户造成的实际及预期利益损失,该公司亦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损失既包括逾期过渡安置补偿标准与廖文源先生保持同等住房条件租房实际支出的较大差距,也包括按照协议约定,2009年交房时缴纳的契税是1%,而目前的契税是3%。

  二、2007年2月1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有关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条款因与地方规范性文件不符,且与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支出(损失)相差较大。依据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参照安置户的实际损失予以变更;

  三、因安置户被拆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登记的面积,对超出面积部分,应纳入法定的“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计赔范围内,据实予以赔偿。

  彭琦律师表示,他希望开发商能从企业社会责任和长远利益考虑,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这一纠纷,尽量避免诉讼。

(责任编辑:徐秀菊)

热门排序

8150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